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3年10月15日發布,自1993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10月15日
- 實施日期:1993年10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交通部等部門和單位《關於擬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交通部、煤炭部、中國人民銀行(含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人民保險公司)、民航總局、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對其直屬企業職工(包括勞動契約制工人和企業所屬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基金直接組織統籌,直屬企業中已參加地方統籌的改由主管部門和單位統籌。已向地方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劃轉工作及辦理其他劃轉手續的具體事宜,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儘快組織實施。上述部門和單位的統籌辦法應報送勞動部商財政部審核。
二、關於組織上述部門、單位和原已直接組織直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統籌的鐵道部、郵電部、水利部、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進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試點的問題,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試點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三、船舶工業總公司、核工業總公司的直屬企業,可試行作為地市級單位參加所在地區的省級統籌。對於養老保險基金提取基數、提取比例等具體問題,由勞動部與有關地區協商並負責審批。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做好各項工作,積極支持和促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發展。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