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印田

養印田亦稱“官職田”、“職俸田”,一般稱“官莊”、“官田”,改土歸流後稱為“公產”。廣西凌雲、田林、隆林、西林等縣區壯族封建領主制度下土府、州、縣、目等各級衙署官府所擁有的土地,亦即大小土官官衙占有的土地。民主改革前,土官區域內的各級官員,向無薪俸,他們各自分得一份具有代俸性質的土地,即“養印田”。

土官例規,凡是職位世襲的官員,其養印田也是世襲的。養印田的數量,按官職的大小依次降低,土知府最多,依次為土知州、知縣、哨總或保正、攬頭或蘇老。領得養印田者,將其分為自營和以份地形式分給農奴耕種兩部分。農奴向領主提供實物地租,或為領主代耕其自營地。解放後,經過土地改革,養印田分給農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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