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包裝用玻璃紙(以下簡稱為食品用玻璃紙)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醫藥、食品等商品透明包裝用玻璃紙。
引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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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50 紙和紙板 試樣的採取及試樣縱橫向、正反面的測定
GB/T 45 1. 1 紙和紙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測定
GB/T 45 1. 2 紙和紙板定量的測定
GB/T 45 1. 3 紙和紙板厚度的測定
GB/T 462 紙、紙板和紙漿 分析試樣水分的測定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製備
GB/T 2828. 1 計數抽樣檢驗程式, 第 1 部分:按接收質量限 (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畫
GB/T 2679. 2 紙和紙板透濕度與摺痕透濕度的測定(盤式法)
GB/T 5009. 78 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T 10342 紙張的包裝和標誌
GB/T 10739 紙、紙板和紙漿試樣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
GB 11680 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
GB/T 12914 紙和紙板 抗張強度的測定
分類及要求
分類
食品用玻璃紙分為防潮和非防潮。
食品用玻璃紙分為捲筒和平板。
食品用玻璃紙分為一等品和合格品。
要求
食品用玻璃紙的切邊應整齊,紙面應平整,不應有裂口、缺角、實道。
禁止在食品用玻璃紙中使用對人體有害的助劑。食品用玻璃紙的衛生指標必須符合GB 11680 的規定。
捲筒食品用玻璃紙每卷斷頭應不多於2個,機外復卷(或分切)的捲筒食品用玻璃紙接頭處套用膠帶平接,並在捲筒端部夾明顯標誌或按契約要求。
捲筒食品用玻璃紙鬆緊應一致,切邊整齊,不應有裂口、損傷等。捲筒端面鋸齒形應不超過±5mm,機外復卷(或分切)食品用玻璃紙應不超過±2mm。
試驗方法
試樣的採取按 GB/T 450 執行。
試樣的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按 GB/T 10739 執行。
尺寸按 GB/T 451. 1 進行測定。
定量按 GB/T 451. 2 進行測定。
厚度橫幅差按 GB/T 45 1. 3 進行測定,沿幅紙橫向均勻測定5個點,以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表示結果。
抗張強度、伸長率按 GB/T 12914 進行測定,仲裁時按恆速拉伸法進行測定。
水分按 GB/T 462 進行測定。
透濕度按 GB/T 2679.2 進行測定。
含硫量按附錄 A 進行測定。
抗粘性按附錄 B 進行測定。
熱封強度按附錄 C 進行測定。
理化指標和微生物指標按 GB/T 5009. 78 進行測定。
外觀質量採用目測檢驗。
檢驗規則
以一次交貨數量為一批。
生產廠應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要求,每件(卷)紙交貨時應附一份合格標識。
衛生指標不合格,則判該批不合格。
可接收性的確定:
第一次檢驗的樣品數量應等於該方案給出的第一樣本量。如果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小於或等於第一接收數,應認為該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大於或等於第一拒收數,應認為該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介於第一接收數與第一拒收數之間,應檢驗由方案給出樣本量的第二樣本並累計在第一樣本和第二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 品數。如果不合格品累計數小於或等於第二接收數,則判定該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計數大於 或等於第二拒收數,則判定該批是不可接收的。
需方有權按本標準進行驗收。如對此產品質量提出異議,應在收到貨後三個月內通知供方共同取 樣進行復檢。如符合本標準或契約要求,應判為批合格,由需方負責處理;如不符合本標準或契約要求, 應判為批不合格,由供方負責處理。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食品用玻璃紙的標誌和包裝按應GB/T 10342 進行。
平板紙每 500 張為一包,每包附合格證,並有縱向標誌。每10包為一件裝入箱內,上下均需襯紙板和防潮紙或按契約要求。
捲筒食品用玻璃紙每卷外包塑膠套,兩端加堵塞等系列防潮封閉包裝。
捲筒食品用玻璃紙也可用紙箱或筒包裝,長度超過700mm的筒裝捲筒食品用玻璃紙,卷重應不超過90kg或按契約要求。
每件(卷)紙應註明產品名稱、尺寸、定量、等級、淨重、毛重、箱(筒)號、生產廠名和生產日期。
運輸時應使用有篷而沽淨的運輸工具,搬運時不應將紙件從高處扔下,以免損壞包裝或玻璃紙。
產品應妥善保管,貯存和運輸時應防止雨、雪和地面潮氣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