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口生產企業的前置許可

“食品出口生產企業的前置許可”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第68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第68條: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所以,原先的“需要向當地衛生管理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前置審批條件,已經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也無需像內銷一樣,要辦理食品標籤審核、QS等比較繁瑣的手續。
看得出,國家還是要大力發展國際貿易,增加我國在國際市場中的份額,一些與之相關的優惠政策還是會不斷湧現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