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指出,將按照公平自願、先進高效、生態優先、有序實施、確保全全的原則,鼓勵併網運行超過15年的風電場開展改造升級和退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5日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組織管理,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電網接入,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保障,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循環利用和處置,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附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推進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工作,鼓勵技術進步,提高風電場資源利用效率和發電水平,推進風電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和《電力業務許可證註銷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電場改造升級,是指對場內風電機組、配套升壓變電站、場內集電線路等設施進行更換或技術改造,一般分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兩種。
本辦法所稱風電場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風電機組後拆除風電場全部設施,並按要求註銷發電許可證,修復生態環境。
鼓勵併網運行超過15年或單台機組容量小於1.5兆瓦的風電場開展改造升級,併網運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風電場應當退役,經安全運行評估,符合安全運行條件可以繼續運營。
第三條
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工作按照公平自願、先進高效、生態優先、有序實施、確保全全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統籌管理全國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轄區內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電網企業負責風電場改造升級配套送出工程的改擴建,拆除退役風電場的配套送出工程以及生態修復。發電企業具體實施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以及生態修復,實施中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並按規定接受質量監督。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發電企業根據風電場運行情況,論證提出項目改造升級和退役方案,並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需求。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發電企業提出的風電場改造升級需求,結合本地區風電發展規劃和電力運行情況,按年度編制省級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實施方案,明確列入改造升級和退役風電場的名稱、規模和時序,確保穩妥有序實施。實施方案徵求同級相關部門和省級電網公司意見,涉及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需報國家能源局組織覆核後,抄送國家電網公司或南方電網公司。
第七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針對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特點簡化審批流程,建立簡便高效規範的審批管理工作機制,對納入省級改造升級和退役實施方案的風電場予以核准變更。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積極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變更手續。
第八條
風電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發電企業應及時開展安全性評估,評估結果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電網企業。經評估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風電場,發電企業應及時拆除,並按要求恢復生態環境。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時註銷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及時解除併網連線,視情拆除配套送出工程。
電網接入
第九條
電網公司根據省級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實施方案,積極做好項目接入,及時受理,簡化程式,主動服務,加強併網安全管理,確保網源協調。
發電企業按照併網運行管理有關規定配合做好系統接入和併網安全管理,改造項目實施前需重新辦理接入系統意見。
風電場增容改造配套送出工程改擴建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對於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建設完成後,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加強併網安全管理。
第十條
風電場改造升級原併網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納空間,鼓勵新增併網容量通過市場化方式併網。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負責指導發電企業開展涉網試驗及保障網路安全、電力系統安全所必須的其他試驗,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原則,與發電企業重新簽訂併網調度協定和購售電契約。
有關保障
第十二條
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用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鼓勵採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對不改變風電機組位置且改造後用地面積總和不大於改造前面積的改造升級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不需要重新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改造升級應儘量不占或少占林地、草原,改造升級確需使用林地、草原的,應符合林地、草原使用條件並依法辦理使用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保護地內的風電場原則上不進行改造升級,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範圍,項目到期退役後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第十三條
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應依法履行環評、水保手續,按照國家生態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不得對生態環境造成永久性破壞。
第十四條
併網運行未滿20年且累計發電量未超過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的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按照《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相關規定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改造升級工期計入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年限。改造升級完成後按照《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6號)有關規定,由電網企業及時變更補貼清單,每年補貼電量按實際發電量執行且不超過改造前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的5%。風電場完成改造升級後,對併網運行滿20年或累計補貼電量超過改造前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的項目,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堅決杜絕騙取國家補貼行為。
第十五條
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補貼電量的上網電價按改造前項目電價政策執行,其它電量的上網電價執行項目核准變更當年的電價政策。
第十六條
委託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進行全國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項目的信息監測統計和建檔立卡,及時更新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庫。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發電企業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時更新填報相關信息。
循環利用和處置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退役風電設備行業標準規範制修訂工作,支持龍頭企業、行業協會、第三方研究機構等共同制定退役風電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八條
發電企業應依法依規負責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的廢棄物循環利用和處置。
第十九條
鼓勵發電企業、設備製造企業、科研機構等有關單位開展風電場廢舊物資循環利用研究,建立健全風電循環利用產業鏈體系,培育壯大風電產業循環利用新業態。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海上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