顱相重合法,又稱“顱像重合照相”。利用顱骨與某人頭部照片重合照相認定死者的方法。人的顱骨形狀及各特定部位的間距具有特定性,在人生前和死後都相對穩定。將顱骨照片和被檢驗人照片的各特定部位特定特徵連線作幾何圖形,確定頭的角度及五官等部位的特定位置,將兩底片上的人像以同樣的倍數、角度疊印或投影成像,製成照片。如疊印照片成像清晰、輪廓完整,各部位吻合,可認定同一或種類相同。反之,可否定同一。
19世紀初葉出現在西方的運用顱相學理論來解釋犯罪原因的學說。首先提出顱相學的是J·G·施普爾茨海姆。該理論認為人腦由許多相對獨立的器官構成,各器官分別控制著一種先天性心理能力,腦器官的發育影響顱骨的發育,故在相應部位發生隆起或凹陷;並且許多心理能力,如性慾、野心、記憶、信賴、忠誠、理智等共42種心理能力均存在於大腦的特定部位,因此,可以通過觀察顱骨的形貧和外觀了解其心理能力的發展狀況、水平和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