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見義務,又稱表面義務(prima facie duty),是羅斯義務論倫理學中的一個概念。根據羅斯的理論,一個行為是道德的,其充分必要條件是:它是一個顯見義務,而且沒有其他的顯見義務比它更嚴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顯見義務
- 外文名:prima facie duty
- 別稱:表面義務
- 提出者:羅斯
羅斯認為考慮一個行為是否道德,僅僅看結果是不夠的,還要看行為本身。比如功利主義的情形,如果張三的女兒和其他人身陷火場,他沒有立即去救自己的女兒,而是考慮救誰才能給社會帶來最大的效益,這符合功利主義的原則,但我們會認為張三是個邪惡的人。所以羅斯主張義務論。但像康德那樣嚴格的義務論也存在問題,比如,不說謊和守諾言都是義務,當歹徒問我朋友藏身之處的時候,我就無法確定該遵守哪一條義務。因此,羅斯的義務論也引入了對具體情境的考量。
他首先列出了七種顯見義務:1忠誠、2補償、3感恩、4正義、5慈善、6自我改善、7不傷害別人。在做道德判斷的時候,如果一個行為符合顯見義務,那么它就“有可能”是道德上正當的。針對具體的情境,如果沒有其他義務更符合顯見義務的特性,那么這個顯見義務就成為“實際義務”,就是道德上應該去做的行為。比如用磚頭打傷正在行兇的歹徒,就是在義務5和義務7之間抉擇,在這種情形下,義務5比義務7更嚴格,此時表面義務5就成為實際義務,所以打傷歹徒救人在道德上是正當的。
至於如何判斷哪一個表面義務更嚴格,羅斯認為是靠直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