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公新,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2018年因涉嫌職務犯罪接受宣城市監委監察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顧公新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職務:曾任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
違法被查,一審宣判,
2018年9月14日,據安徽省監委訊息: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顧公新因涉嫌職務犯罪,經安徽省監委指定,接受宣城市監委監察調查。
2019年2月3日,安徽省廣德縣人民法院對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顧公新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顧公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被告人顧公新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公新任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547萬元。被告人顧公新任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違反《公司法》、安徽省供銷社制度、公司章程等規定為其他公司和個人提供借款或擔保,致使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遭受人民幣2.472億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公新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54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顧公新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顧公新一人犯有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歸案後,被告人顧公新如實供述了自己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公新到案接受調查後,雖然主動交待了組織上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1547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但其在庭審中推翻了在調查機關的全部供述,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故不能認定為自首;在調查期間,調查機關已追繳贓款人民幣80.021611萬元,雖然被告人顧公新認為不是贓款,但對其受賄犯罪量刑時可以酌情考量。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