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類案監督”,是指通過對一定時期內案件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申訴案件進行分析對比後,找出一類案件在判決、裁定的法律適用上矛盾之處,向法院提出監督意見,促使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一種監督模式。“類案監督”是“個案監督”的提升,通過試驗和探索,這種監督模式不僅能促使法律統一適用,還可以對類案背後的深層次原因研究分析,提出完善社會管理體制的檢察建議。採用類案監督,最大的好處是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溝通更加和諧,不會因為個案因素產生對抗情緒。由於檢察院和法院在執法目的上是一致的,所以一類案件問題解決是大家共同期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類案監督
- 用途:對類案背後的深層次原因研究分析
- 好處: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溝通更加和諧
- 效果:減少當事人訟同類型申訴案件減少
類案監督,類案監督與人大監督工作,類案監督與工作評議,類案監督與個案監督,“類案監督”莫成“另類監督”,
類案監督
類案監督效果良好:一、類案監督助推檢察機關服務社會管理創新。二、可以減少當事人訟累,同類型申訴案件大量減少。三、可以使檢法從對抗監督走向合作監督。以前個案抗訴溝通起來很難,有時會因為個案的觀點不同跟承辦人產生很大分歧,採用類案監督,最大的好處是和法院之間的溝通更加和諧,不會因為個案因素產生對抗情緒,法檢兩院執法目的一致,所以一類案件問題解決是大家共同期盼的。
類案監督與人大監督工作
類案的概念已引入人大監督制度領域,應當結合人大監督工作的特點和實際,對類案作出科學的界定。由於人大的監督是一種巨觀的監督,是從制度上、機制上糾正和解決問題,促進司法機制的完善和法官、檢察官素質的提高,實現社會的普遍公正。在人大的類案監督制度中,類案的種類標準應該是,案件所指向的社會關係是屬於同一社會領域,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的案件,比如房地產糾紛、物業糾紛等歸於一類案件。通過對同一類型案件的監督,了解其適用這類案件的司法政策是否合憲、合法,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機制是否科學合理,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中是否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檢查監督,了解該類型案件存在的法律問題和反映出的社會問題,督促解決司法領域中普遍性的制度和機制問題以及社會領域中的突出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需要說明的是,類案監督這一概念並未在《監督法》條文中出現,也沒有在人大的正式檔案中出現,可以查到正式的文字表述僅見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編寫的《監督法輔導講座》一書中。此書中的表述如下:開展對“兩院”的工作評議,也可以說是類案監督。這充分說明,人大對司法類案的監督,是監督通過一類案件反映出來的司法工作,而非具體的司法案件。這也是《監督法》規範監督形式特別是對人大如何監督司法的一種規範,更是對這幾年來社會各界頗受爭議的個案監督問題的一種回應。可以明確,《監督法》不支持個案監督這種做法,但強調今後要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而途徑就是通過對司法某一類案件的分析研究和檢查監督。
需要說明的是,類案監督這一概念並未在《監督法》條文中出現,也沒有在人大的正式檔案中出現,可以查到正式的文字表述僅見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編寫的《監督法輔導講座》一書中。此書中的表述如下:開展對“兩院”的工作評議,也可以說是類案監督。這充分說明,人大對司法類案的監督,是監督通過一類案件反映出來的司法工作,而非具體的司法案件。這也是《監督法》規範監督形式特別是對人大如何監督司法的一種規範,更是對這幾年來社會各界頗受爭議的個案監督問題的一種回應。可以明確,《監督法》不支持個案監督這種做法,但強調今後要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而途徑就是通過對司法某一類案件的分析研究和檢查監督。
類案監督與工作評議
類案監督與工作評議有聯繫也有區別。工作評議是人大常委會對本級法院、檢察院工作的監督。法院、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其主要工作是辦理案件,通過辦理案件來體現和反映工作情況,所以,對某類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是對“兩院”工作評議的重要內容,也是類案監督的主要內容。但“兩院”工作不僅僅是審判和檢察工作,與審判、檢察工作密切相關的還有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管理工作。這項工作的對象不是案件,而是司法審判和檢察工作的輔助性工作,在司法整體工作中占有很重要地位,對司法公正也有很大影響,對這部分工作,類案監督就很難涉及,但工作評議可以將此納入評議範圍。所以,通過案件來監督司法工作,是兩者的共同點,但在監督範圍上,工作評議的範圍更廣一些,類案監督的範圍更集中一些。
類案監督與個案監督
類案監督與個案監督的聯繫和區別則更加明顯。首先個案是類案的基礎,通過個案發現類案線索。從分析個案中發現司法機關在辦理同類案件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從代表建議中聽取代表對某個司法案件的反映,從信訪中挖掘人民民眾對具體司法工作的意見。類案就是對某一時期個案的特點、類型及共性問題的歸案和提煉。類案源於個案,高於個案,這兩者之間是普遍與個別、共性與特殊的關係。個案監督主要是監督某個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司法人員有無瀆職的問題,針對的是具體的案件和具體的人。而類案監督的對象主要是適用某一類案件的司法政策及對這類案件的司法工作問題,不針對具體的司法人員,主要是針對司法工作範疇,發現、解決帶有共性、普遍性等機制、體制上的問題。所以,個案監督主要糾正的是個別正義,而類案監督試圖去解決制度性的問題,實現普遍正義。人類總是通過歸納和推理的方法來認識世界,而個案不僅是歸納規則的開始,也是演繹規則的過程。影響性個案,在判例法國家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在制定法國家,既是檢驗立法也是促進法律完善的工具。關鍵是要透過這些案例所暴露出來的社會矛盾,所反映的深層次問題,來積極尋求個案促進制度完善的契機,從個案推進制度性的解決,這就是類案監督區別於個案監督的關鍵之處,也是類案監督超越於個案監督的根本所在。
“類案監督”莫成“另類監督”
對於“類案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編寫的《監督法輔導講座》一書中這樣表述:“開展對‘兩院’的工作評議,也可以說是類案監督,有利於更好地處理人大常委會監督與保障兩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關係。”
然而,6年過後,運用類案監督者卻寥若晨星,甚至有的視為“另類”,不聞不問,束之高閣。這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深思。
雖然類案監督是最近才出現在人大工作中的一個新概念,但它絕不是趕時髦、玩新潮,而是《監督法》對人大如何監督司法的一種規範,更是對這幾年來社會各界頗受爭議的個案監督問題的一種回應。不難看出,類案監督突破了個案監督的時空限制,具有更強的預防功能和監督剛性;它打破了就案論案的單一模式,用系統方法把“類案”放在一個“盤子”里對比、分析、判斷,進而拿出科學、可行的建議;它跳出了“個別正義”的小圈子,能夠發現、解決帶有共性、普遍性等機制、體制上的問題,實現普遍正義。
那么,類案監督何以成“另類”呢?其首要因素是重視不夠、學習不深、宣傳不力,人們沒有讀懂它的內涵,認識它的重要作用,弄清它的主體、客體,掌握它的內容和運作方式。所以,我們應該不斷加大學習宣傳力度,切實明確應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來監督,而非主任會議、專委會或某位代表;不但監督本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而且要監督下級人大常委會;既要對司法工作、司法管理制度監督,又要對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監督;既要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柔性形式,也要採取詢問和質詢、和特定問題調查等剛性手段,以增強類案監督的工作實效。
當然,缺乏實施細則,也是讓人們無所適從不敢用、隨心所欲亂作為的重要原因。因此,急需對停留在書本上的“抽象概念”進行實質性、具體化流程設計,使其細化為包含指導思想、適用範圍、運行規則、操作程式等內容的實施辦法;急需把那些處於零散狀態的“碎片經驗”進行篩選、提煉、規範,使其合成為內容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備的運轉機制;急需將那些不合時代節拍的“落伍機制”融入現代元素,按照系統理念去改進,使其適應形勢發展的新要求、滿足人民民眾的新期待。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有了規矩不執行也成不了方圓。嚴謹的機制需要嚴厲的執行,嚴明的制度需要嚴格的遵守。否則,再好的機制,再嚴的制度,再細的措施,也會變成“盆景”和“橡皮筋”!為此, 必須做到工作中緊跟法律時針轉,緊扣程式軌道走,做到篩選類案“一普遍”(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兩突出”(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發現的突出問題)、“三集中”(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民眾集中反映的問題)不走樣,而不能嫌麻煩隨意變通,圖省事亂走捷徑。
當類案監督成為常態,人們才會適應不見怪。這就需要我們持續運行常發力。類案監督是打基礎,謀長遠,建立長效機制,還是搭“花架子”,搞“政績秀”,“被走過場”?是直面矛盾,大膽運用,依法促進司法公正,還是寫在文中、掛在牆上,擺擺樣子?是極端認真,嚴細深實,一抓到底,還是漫不經心,粗枝大葉,抓抓停停?類案監督機制能否高效運轉,就體現在對這些“選擇題”的解答中。
這機制那機制,發揮作用才是好機制;千重要萬重要,見到實效最重要。如果類案監督機制不能對準告狀難、執行難、賠償難、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錯案不糾、司法不公等民眾反映強烈、帶有共性的問題,就會招來社會上潮水般的質疑之聲;如果類案監督機制沿著聽一下、走一趟、抄一遍的軌跡運行,就不可能在同類案件不同判決中發現問題、該抗訴不抗訴類案中找出癥結;如果類案監督機制到了發出審議意見就“停機”,監督利劍就會變成鈍刀。可見,“實效”是檢驗類案監督機制的“度量衡”,也是抹去人們眼中“另類”的催化劑。當我們我們催生出一批批類案監督工作的“精品”和“名牌”,力促“兩院”用行動改出更多讓百姓滿意的答卷時,人們就會對類案監督翹起大拇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