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民族工作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盟委、旗委相關決策部署,組織開展民族理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貫徹落實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監督辦理涉及少數民族權益的事項,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參與協調科技發展、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指導全旗民族工作和蒙古語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旗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依規承擔蒙古語言文字規範化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的交流與合作事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承擔信息、保密、信訪、黨務、政務、財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民委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研究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組織起草地方性民族工作法規、規章草案,做好有關民族工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的具體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擔《民族區域自治法》黨的民族理論、政策落實情況。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同有關部門切實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侵犯少數民族正當權益的事件,促進各民族的團結穩定。深入開展社區民族工作法制宣傳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增強包括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內的城市少數民族民眾的法制意識和團結意識。
(三)民族事務股。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都門擬定額濟納旗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工作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負責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研究提出少數民族有關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科技等社會事業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承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和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的具體工作。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承擔城市民族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城市社區民族工作檯賬、檔案。建立少數民族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資料庫和工作檯賬。
(四)蒙古語文工作股。承擔《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指導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發展和推廣工作。研究擬訂蒙古語言文字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法規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蒙古語言文字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時掌握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動態,井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指導推進全旗蒙古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承擔額濟納旗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推進全旗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推進蒙古語言文字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共享,指導推進蒙古語言文字信息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旗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加大聯合監督檢查擦和整治工作。負責蒙古語文翻譯、審核、審查工作及蒙古語名詞術語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完成國家、自治區、盟語委交辦的其他工作。建立全旗翻譯人才、社會市面用文、視窗單位等蒙古語文工作相關資料庫和工作檯賬。
人員編制
旗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主任1名(兼任旗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2名。
旗民族事務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