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髒折實指的是屠宰稅實行按實際重量計征時,對豬的頭、蹄、下水折合白肉計征的方法。1950年原政務院公布的《屠宰稅暫行條例》規定,“屠宰稅按牲畜屠宰後的實際重量從價計征。”按實際重量計征中發生的牲畜頭、蹄、下水的計稅問題,因為頭、蹄、下水按規定應一併計征屠宰稅,但是頭、蹄、下水比肉價低,為求稅負切合實際,應當折扣計算,簡稱頭髒折實。
具體折算辦法稅務總局曾補充規定:“折肉多少,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各地在執行中,都規定了頭髒折實的標準,如武漢市1951年10月規定的標準是豬照淨肉重量加10%。以後,屠宰稅實行按標準重量進而按頭計征,頭髒折實問題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