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現行我國發展規劃指標包括預期性指標和
約束性指標。所謂預期性指標,就是國家期望的發展目標,主要依靠
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來實現。政府的主要職責是通過適時調整
巨觀調控方向和力度,綜合運用財政、
產業、投資等政策,創造一個好的巨觀環境、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使
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能夠發揮得更好。
主要內容
從“十一五"規劃開始,在
計畫經濟下占有重要位置的大量工農業產品、投資項目指標被取消,規劃中列出14個預期性指標。其中反映經濟成長的2個指標,反映經濟結構的4個指標,改善民生的8個指標。
意義
發展規劃指標分為預期性指標和
約束性指標,可以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劃的定位,有利於分清政府和市場的職責,有利於強化政府在
公共服務和涉及公共利益領域需要履行的職責,有利於規劃的可操作性,也有利於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績效考核和政績考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