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審制度

預審制度是預審活動的政策、法律和行政規範和總合。包括預審的性質、任務、指導原則、作用範圍、管轄執行、程式方法的規範等。它的特點表現在,預審是審判的預備程式,但又不同於審判,審判的結果是作出判決,預審的任務在於從事實上保證判決的正確。

在刑事訴訟史上,第一個確立預審制度,並見之於成文法的,是1808年法國資產階級政權頒布實施的《拿破崙刑事訴訟法典》。它明確規定設立預審法官,對刑事案件採取預審程式。在中國,國民黨統治時期於1928年7月公布的刑事訴訟法曾有過審理案件須經預審的規定,但從未認真執行, 1935年頒布的新刑事訴訟法典中,廢止了預審程式。所以,中國預審制度的歷史主要是社會主義預審制度的發展史。早在1931年1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就頒發了《關於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式》的訓令,規定了“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歸國家政治保衛局偵察、逮捕和預審”的制度。1943年6月18日中央社會部制定、頒發了預審工作基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繼承和發展了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預審制度,預審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公安部制定了若干具體的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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