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學校令

預備學校令是1915 年 11 月 7 日北洋政府頒布。共 21 條。規定預備學校以注意兒童身心之發達,施以初等普通教育,預備升入中學為本旨。附設中學校內。修業年限 7 年,分前後兩期,前期 4 年,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女子加課縫紉;後期 3 年,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唱歌、圖畫、體操,男子加課外國語,女子加課家事。

兒童入學資格與國民學校同,一律收學費。教員分本科正教員、專科正教員、助教員 3種,主任由本科正教員兼任。未及實行,次年 10 月 9 日教育部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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