頌獄

《頌獄》選自《幼學瓊林》,主要介紹訴訟與刑罰的有關內容。《幼學瓊林》是中國古代兒童的啟蒙讀物。作者程允升,《幼學瓊林》初為明人登吉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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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惟不平則鳴,聖人以無訟為貴①。
上有恤刑之主,桁楊雨潤;下無冤枉之民,肺石風清②。
囹圄便是福堂,而畫地亦可為獄③。
與人構訟,曰鼠牙雀角之爭;罪人訴冤,有搶地籲天之慘④。
狴犴猛大而能守,故獄門畫狴犴之形;棘木外刺而里直,故聽訟在棘木之下⑤。
鄉亭之系有岸,朝廷之系有獄,誰敢作奸犯科;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贖,上當原情定罪⑥。
囹圄是周獄,羑里是商牢⑦。
桎梏之設,乃拘罪人之具,縲紲之中,豈無賢者之冤⑧。
兩爭不放,謂之鷸蚌相持;無辜牽連,謂之池魚受害⑨。
請公入瓮,周興自作其孽;下車泣罪,夏禹深痛其民⑩。
好訟曰健訟,累及曰株連。
為人解訟,謂之釋紛;被人栽冤,謂之嫁禍。
徒配曰城旦,譴戍是問軍。
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是罪人之刑。
古之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時削木為吏,今日之淳風安在;唐太宗縱囚歸獄,古人之誠信可嘉。
花落訟庭閒,草生囹圄靜,歌何易治民之簡;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頌盧奐折獄之清。
可見治亂之藥石,刑罰為重;興平之粱肉,德教為先。

注釋

①不平則鳴:韓愈《送孟東野序》有“大凡物不得其平則鳴”之句。後來多指遇事不平而發出不滿的聲音。無訟為貴:《論語·顏淵》:“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意思為人世間沒有官司可以打,這才是可貴的。
②恤刑:指古代中國用刑慎重不濫。《書·舜典》:“惟刑之恤哉。”桁楊雨潤:本意為桁楊像細雨潤物,後比喻賢明的君主慎用刑,而使罪犯被感化向善,猶如細雨滋潤萬物。桁楊,古代的一種刑具,枷在犯人的腳上或脖子上。《莊子·在宥》:“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楊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肺石風清:肺石很冷清,用來形容沒有受冤而告狀的人。肺石,傳說為古代放在朝廷門外的石頭,百姓可以站在石頭上面控訴地方官員,因為色赤並且如肺形所以得名肺石。
③囹圄:牢獄。福堂:幸福的地方。畫地亦可為獄:上古的時候民風淳樸,相傳在地上畫個圈就可以作為牢獄。
④鼠牙雀角:《詩經》中有“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何以訴我訟”的詩句。後來用“鼠牙雀角”作為爭訟之辭。搶地籲天:以頭碰地,口呼天。形容狀況極為悽慘。
⑤狴犴:傳說中的一種野獸,善於守門,長得勇猛肥大,因此古代的夏禹牢門上常畫有它的圖形。棘木之下:《禮記·王制》:“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後來都稱棘林為法庭。
⑥鄉亭:古代基層行政單位。古代稱鄉亭拘押罪犯的地方為岸,稱朝廷官府拘押罪犯的地方為監獄。作奸犯科:為非作歹,做壞事,違法亂紀。原情定罪:考察犯人的行為,量刑定罪。《漢書·路舒溫傳》:“夫獄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復生,絕者不可復屬。《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⑦羑:古城名,故址在今河南省湯陰縣北,商紂王曾將周文王囚禁於此。《史記·殷本紀》:“紂囚西伯羑里。”
⑧桎梏:腳鐐手銬,古時用來鎖住犯人手腳的刑具。《周禮·秋官·掌囚》:“中罪桎梏。”鄭玄註:“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縲紲:也作“纍紲”,拘捕犯人時用的繩子,引申為囚禁。《論語·公冶長》:“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
⑨鷸蚌相持:古時寓言,蚌張開殼在海灘上曬太陽,鷸去啄它,嘴被蚌殼夾住,兩方都不相讓。結果漁翁來了,把兩個輕而易舉地都捉住了。後用“鷸蚌相持,漁人得利”來比喻雙方相持不下從而使第三者從中得利;或比喻挑撥別人的矛盾,自己則從中取利。池魚受害:源於“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傳說春秋時,宋國城門失火,用護城河水救火,水被汲幹了,河中的魚因此而死了。後來用來比喻無辜受連累。
⑩請公入瓮:也作“請君入甕”。來俊臣和周興都是武則天時期有名的酷吏,喜歡用各種酷刑逼人招供。周興謀反,武則天命令來俊臣審問,來俊臣請周興吃酒,假意問他:“犯人不肯認罪,怎么辦?”周興說:“將囚犯丟入正在火上烤的大瓮中,還有什麼事辦不到?”於是來俊臣說:“有人告你謀反,請君入甕。”周興慌忙叩頭認罪。下車泣罪:也作“神禹泣罪”。劉向《說苑·君道》:“禹出見罪人,下車問而泣之。”意為夏禹外出時看見犯人,下車詢問而哭泣說:“堯舜時,人們都以堯舜的心為心,而現在,百姓都以自己的心為心,這都是我治理不好造成的!叫我怎么能不悲傷呢?”後來用“下車泣罪”喻廣施仁政,自責其失。
健訟:《易·訟》:“險而健,訟。”後來人們誤將“健”、“訟”兩字連讀,因此把好打官司稱為“健訟”。
解訟:解除訴訟。釋紛:消除糾紛。嫁禍:移禍於人。《史記·張儀列傳》:“割楚而益梁,虧楚而適秦,嫁禍安國,此善事也。”
城旦:修築城牆,秦漢時的一種刑罰。《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譴戍:傳送犯人去守邊境,使其效力贖罪。《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壻、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問軍:問罪從軍。
三尺:也稱“三尺法”。古時候把法律刻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所以稱法律為“三尺”。三木:古時的刑具,枷、鐐、鈕,這三種刑具分別銬在犯人的頸、手、足上。
五刑:古代中國的五種刑罰。墨:黥面。劓:割鼻。剕:斷足。宮:男子去勢,女子幽閉。大辟:死刑。律例:刑法的正條及其成例。律就是法律的原文,例就是補充律文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後來古代五刑不斷變化,從隋朝到清朝已經變為笞、杖、死罪、徒、流,即抽打、杖打、斬首或絞死、勞役、流放。
削木為吏:古時候削木頭作為獄吏。相傳古時民風淳樸,把木吏放在犯人家中,到了開庭審理時,犯人不需要人來捉拿,自己就抱著木吏到公庭。唐太宗縱囚歸獄: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52年)十二月,唐太宗把死刑犯釋放回家,規定他們來年秋天再歸獄接受死刑。結果第二年秋天犯人們果然都按時歸獄。後來太宗赦免了全部的犯人。縱囚,釋放犯人。
何易:何易於。唐時益昌縣令,廉潔愛民,治理有方,百姓的訴訟很少。百姓曾作歌曰:“花落訟庭閒,草生囹圄靜。”盧奐:唐時南海太守,清正廉明,百姓贊之曰:“報案吏從冰上立,訴冤人在鏡中行。”折獄:斷案。
治亂之藥石、興平之粱肉:後漢陳實在他的《政論》中寫道:“蓋為國之法有似理身,平則養,疾則攻焉。夫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德教者興平之粱肉也。夫以德教除殘,是以粱肉理疾也;以刑罪理平,是以藥石供養也。”粱肉,即指美味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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