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金林

項金林,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國小文化,務工,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於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2019年6月19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判處項金林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項金林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95年7月10日
  • 出生地:湖北武穴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2018年5月25日晚,被告人項金林在外務工期間遇到被害人劉某1在尋找行李,便幫助其找到行李。隨後項金林起意將劉某1帶回老家,將劉某1的手機和行李箱拿過來與劉某1一起坐車來到東莞東火車站,用兩人的身份證購買兩張回武穴的火車票,將劉某1帶到武穴。
2018年5月26日晚到武穴後,被告人項金林帶劉某1坐車回到花橋鎮楓樹林村家中,將劉某1身份證藏起來,不許劉某1離開。至5月30日期間,劉某1想回家,項金林用木棒、刀、皮帶等工具威脅劉某1,每天只帶劉某1出去轉一兩次,其餘時間將其控制在家中。
2018年5月27日至29日連續三天晚上,被告人項金林強行按住劉某1在家中臥室床上與其發生三次性關係,劉某1在反抗時用嘴咬項金林頭部、用手抓項金林,造成項金林頭部和腹部有輕微傷痕。
2018年5月28日下午,劉某1趁被告人項金林不備通過手機微信傳送定位訊息給其哥哥劉某2,告知被困位置。劉某2於當月30日早上來到武穴市公安局報警,隨後花橋派出所民警出警將劉某1解救出來,並當場抓獲項金林。經法醫鑑定,劉某1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經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書鑑定,被告人項金林案發期間的精神狀態診斷“邊緣智力”,作案時辨認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存在,評定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劉某1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依法判決

2019年6月19日,武穴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項金林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告人項金林以威脅的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項金林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項金林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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