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監督體系是由政府監督、法律監督、社會監督三方面所構成。它們共同構成了項目監督的有機系統。它們在不同的方面,按不同的職能要求對項目行使監督的作用,以確保項目目標的實現、確保項目目標能與其他目標協調地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項目監督體系
- 分類:政府監督、法律監督
- 目的:目標協調地發展
- 歸類:調控
監督體系,政府監督,法律監督,社會監督,
監督體系
政府監督
政府作為項目干係人之一以及現代項目的複雜性都決定了政府進行監督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政府在諸如產業政策引導、規範建設程式、制定標準、進行質量監督等方面都可以通過立法和行政監督來達到規範項目活動主體、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政府對項目的監督,具體表現在:
1.項目投資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企業的投資行為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項目投資的選擇性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權。絕大多數企業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取得了項目的成功,這些項目的投資也確實為企業帶來了盈利,增強了企業的發展能力;但與此同時,也存在由於企業缺乏明確的產業方嚮導向或按自己的經營思路和戰略出發,把資金投向了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甚至限制發展的行業,從而帶來損失。
項目投資方向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尤其是當前要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的要求。只有堅持按國家產業政策導向來規範和引導自己的項目投資行為,項目才有可能取得成功,也才有可持續性和長久的發展動力。
2.項目使用土地資源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
我國正處於經濟發展起飛階段,如何解決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促進經濟成長和社會繁榮是一大根本性的任務。而目前我國土地資源所面臨的嚴峻形勢也迫切要求提高項目使用土地資源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一個項目占用了土地,對其他項目而言具有排他性,即其他項目不可能再使用同一塊土地進行投入,從而產生財務效益和社會效益。從這一意義上講,如何提高項目使用土地資源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是解決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和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之間矛盾的一條切實可行的對策與措施。作為政府更是責無旁貸,要確保把有限的土地資源配置到更需要、更有效率的項目上。
3.安全與環保監督
(1)安全監督是指各級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門及其授權的安全監督機構對建築安全進行的行業監督。
(2)項目環境監督在政府項目監督管理中越來越重要,此項工作由政府環保部門負責。目前,在許多項目審批中,實行“環評”一票否決制,即項目環境評價沒有通過,項目不得上馬。
政府對環保的監督貫穿項目全過程,各階段任務重點有所不同。
(1)啟動期。對廠址選擇和環境保護提出要求和制定相應措施方案,並審查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
(2)設計階段。遵照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要求,檢查落實設計檔案中具體的環保目標和防治措施。
(3)投資期。審查環保報批手續及環保設施施工進度和資金落實情況,提出對周圍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措篪。
(4)經營期。督導項目產品需達到國家有關環保要求和標準。
(5)後評價期:政府環保部門應參與到評價當中,就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環保工作進行評價。
4.規範建築市場
政府規範建築市場包括貫徹政策、資質審查、招投標管理、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許可證及驗收、價格管理、契約管理等工作。
5.監督建設工程質量
(1)該項工作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由其下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按項目特點配置相應人員。如房屋建築工程按施工面積3~5萬平方米配置一人;其他根據項目性質配置。
(2)程式:
①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一個月到質量監督站辦理監督手續(需提供勘察設計等資料)。
②質量監督站在兩周內確定監督人員。
③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提出監督計畫。
(3)內容:開工前的核查(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等核查);施工中的抽查(按監督計畫讓監督員對工程質量抽查);完工後的核驗(在施工單位驗收的基礎上核驗)。
法律監督
項目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公證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公證處的業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招標公證
公證機關根據招標方的申請,依法證明招標方、投標方及評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一切活動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要求,是真實的意思表達。
2.購銷契約公證
一般在契約簽訂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購銷契約是指買賣雙方為實現商品交換的目的,供方(賣方)將自己所有或經營管理的商品交付給需方(買方)所有或經營管理,並接受需方為此所付價款的協定。
3.貨物運輸契約公證
貨物運輸契約是由承運人按約定的運輸方式,將貨物按時送到指定地點,交給收貨人,並向託運人收取運輸的協定。貨物運輸契約公證在契約簽訂地公證部門辦理。
4.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公證
建設工程承包契約是指建設單位(發包方)與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承包方)簽訂的,完成具體建築工程項目,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定。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公證在契約簽訂地公證部門辦理。
5.借款契約公證
一般是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
社會監督
即由社會中介機構、社會輿論以及社會團體對項目情況的監督。社會中介組織如諮詢公司、監理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所、律師事務所等。
1.社會審計
社會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所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委託提供的審計服務。
2.社會監理
建設單位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3.社會輿論監督
在大眾傳媒極度發達的今天,媒體輿論對項目實施的影響日益加大,甚至會影響到項目的投資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