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監督體系就是非稅收入監督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的載體,包括自動監督和自主監督兩大體系,而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應當是“封閉”型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稅收入監督體系
- 外文名:Non-tax income supervision system
- 分類:行政監督與外部監督
- 主要內容:健全法制,為監督提供制度保障等
非稅收入監督體系概述,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主要內容,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健全,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基本架構,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制度規範,現行非稅收入監督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非稅收入監督體系概述
非稅收入監督體系就是非稅收入監督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的載體,包括自動監督和自主監督兩大體系,而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應當是“封閉”型的。所謂“封閉”型是指整個監督體系是由一個完整的監督“鏈條”所組成。在這一“鏈條”中,既包括監督者對被監督者的監督,也包括對監督者的監督,從而形成了一個“循環”監督體系。如果一個監督體系不是封閉型的,或者說,監督體系存在“缺口”,不能做到監督者同時也是被監督者,這樣的監督體系就無法實現有效監督。
根據非稅收入監督的內涵與外延,一個封閉型的監督體系由自動監督體系和自主監督體系組成。
由於自動監督體系是在非稅收入活動過程中自發地發揮監督作用的,因而,自動監督體系內含於各非稅收入主體所組成的系統之中,且與政府財政職能的配置緊密聯繫在一起。其基本構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履行非稅收入管理職能的機構、其他參與非稅收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而完善、科學、合理的法律法規制度是“自動監督器”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首要條件,它決定於一個國家的立法或法制建設水平。履行非稅收入管理職能的機構是執行法律法規制度的單位,是“自動監督器”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核心要素,它取決於職能配置是否科學合理,或者說是否達到了既分工又制衡的目的。此外,這些機構履行非稅收入管理職能的能力也是影響自動監督體系運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他參與非稅收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自動監督器”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決定於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度的意願和維護其合法利益的能力與環境。一個有效的自動監督體系不僅可以大大降低監督成本,提高非稅收入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夠比較有效地解決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監督困難。
自主監督體系由行政監督與外部監督兩大部分構成。行政監督是通過在財政部門內設定專門的職能監督機構如政府非稅收入稽查機關等來實現對非稅收入的監督的?其基本構成要素主要包括行使監督權的法律規章制度、監督機構的設定。這種制度安排的關鍵是要有十分明確的收入稽查與監督職權和擁有充分的行使監督權的法律法規保障,即監督有法律法規保障、職責明確、機構合理及具備行使監督職責所需素質的人員。政府非稅收入稽查與使用監督機構是從制度上解決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根本措施,但也存在監督方面的缺陷,這主要是無法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因為行政監督機構是同處於一個權力“金字塔”內的組織力量和政治力量,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在利益、價值觀、工作作風及思維方式上有著一致性,從而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和被監督機制。此外,如何更全面地行使行政監督職能及如何降低監督成本等也是行政監督的一個重要問題。根據社會要素的系統相關性,設定一個外部監督網是解決和克服行政監督不足的有效辦法。由於政府的非稅收入活動過程的外部監督通常來自政府行政系統之外,其內容通常包括立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團體和公眾監督、新聞監督等。比較而言,行政監督機構是作為財政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內設的職能機構,較之於外部監督,行政監督能夠較好地解決外部監督網的經濟成本趨大和信息不對稱難題。
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主要內容
我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監督體系應當以規範政府非稅收入行為為主要目標,以完善法規制度、明確職責、健全監督機製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監督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健全法制,為監督提供制度保障
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監督,必須有完備、健全的監督法律制度作為保證。這重點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規範和完善的政府非稅收入徵收與使用,及其財務、會計活動的法規制度。一方面,要對現有制度中的不合理部分進行修正與完善,消除部門制度帶來的負面影響,要大力完善現行規章,消除規章中存在的內涵、外延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強而帶來的執行困難;另一方面,要加大法規的立法進程,特別是要加快《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法規的擬定步伐。二是建立和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稽查與使用監督的法律體系。具體講,就是要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加快《政府非稅收入稽查辦法》的出台步伐,要從法律的角度明確收入稽查的地位、作用、職責、任務,強化收入稽查手段,規範稽查工作方法、工作程式,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此外,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要嚴格執行中央和地方頒布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內部監督的責任、工作程式、監督手段和考核辦法,規定監督機構要對各業務主管部門執行政府非稅收入規章制度、法令開展情況,積極進行專項檢查和抽查,對查處的問題予以嚴肅處理。今後在內部監督檢查上還要完善相應的制度辦法,做到內部監督內容具體、行為規範、權責結合。
(二)以政府預算為中心,健全自動監督體系
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政府預算體系是現代政府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系統的核心,要建立以預算項目預審為基礎,以事中即時監控為中心,以必要的事後抽查和專項檢查為補充,相互協作、相互制約、分工合理的監控運作機制。
1.健全預算制度和工作程式
一是要建立政府非稅收入使用上的預算項目申請與評估、預算定額的確認以及授權與審批制度,增強預算編制的規範性、科學性,使監督工作與財政資金運行同步化、程式化。二是要嚴格完善預算周期各階段的職責分離,加強民主決策,特別是要嚴格界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行政、財政機關與用款單位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增強政府預算的剛性,限制政府預算執行中的行政主動權。三是要在財政部門內部,形成預算編制、執行相分離,寓監督於預算管理全過程的預算運行機制,並從制度上保證內部監督檢查的經常化、規範化。要強化財政部門對各部門單位資金使用過程的控制,加強審核、覆核和督促,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
2.建立預算執行監控網路
要積極推進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採購制度的改革,將政府非稅收入使用的管理監控一直延伸到資金使用單位和商品與勞務供應者的賬戶,實現對預算執行過程的即時監控,真正將監督寓於財政管理的全過程,同時要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相互制約的預算執行體系。要建立健全涉及財政收支管理的覆核、監督制度,規範辦事程式,增加資金投放的透明度,規範財政資金分配程式及撥付渠道,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從源頭上減少和防止資金分配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取消各項撥款預留機動資金的做法,對確需預留一定機動資金的,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逐步減少各種專項撥款,需要保留的專款,逐步通過規範的轉移支付辦法分配,同時進一步規範財政決算事項,將不規範的補助項目,納入規範的轉移支付中。建立涵蓋全國的預算執行監控網路系統,要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通過網路控制體系隨時掌握財政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去向、結存等動態情況,同時對管理中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追蹤監控。
3.建立對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機制
為提高政府非稅收入資金使用效率,需要建立對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考核評級制度。可以從預算執行數量、預算執行質量兩個方面建立具體的評級標準,對各部門非稅收入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級,將評級結果向社會公示,使社會各界了解國家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提高預算執行結果的透明度,並建立激勵機制,提高部門良性使用資金的自覺性和約束力。
4.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的作用
要充分發揮財政監督對本級財政內部各部門的監督作用和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的預算收支監督作用;要根據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切實轉變財政職能,從過去重分配輕管理、重審批輕監督,向加強財政的巨觀調控、巨觀管理和強化財政監督轉變;要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在認真清理的基礎上,能取消的要取消,能用市場機制代替的,一律通過市場手段處理,確需保留的,對審批權進行科學分解,建立相互制約的審批程式。
(三)建立和完善自主監督工作機制
1.改革監督體制,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我國目前已基本形成以內部監督、國家監督、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財政、收入徵收單位與審計等機構作為政府行政監督體系中的基本組成部分都承擔有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的職責,雖然這三者監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但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式各有特點,各有側重。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各監督部門問的協作,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監管效率,逐步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促進。同時還要建立和完善對社會監督的再監督機制,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的再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為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畫,統一管理非稅收入資金。財政部門作為執法主體,對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等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是履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權。
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是財政監督的兩種形式。日常監督是指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資金管理和票據管理所進行的一種經常性監督。它與平時的工作緊密相連,把監督寓於管理之中,在監督中加強管理,通過監督達到加強管理的目的。專項稽查是針對各部門、各單位某一共同的財政監督事項實施的專門檢查。如非稅收入級次專項稽查,就是檢查各非稅收入徵收管理部門執行預算管理級次的情況。專項稽查可以對管理中某一方面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進行監督、稽查的主要內容包括:①各執收單位按規定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的情況,以及委託徵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的情況;②各執收單位徵收非稅收入的項目、範圍、標準、減免、程式等方面的情況;③非稅收入資金匯繳、分成、劃解和結算情況;④非稅收入票據印製、保管、發放、使用和核銷情況;⑤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統籌安排,實行綜合預算管理的情況;⑥非稅收入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2.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加強會計監督
財政部門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關要從原來注重對部門單位的微觀事項的管理,轉向對執收執罰機關、金融機構、中介機構等的監督,逐步健全部門單位財務監督社會化體系;會計監督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認真貫徹《會計法》,完善會計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嚴厲打擊假憑證、假賬冊、假審計等違法行為,加強全社會的會計監督。
3.建立健全嚴格執法機制
嚴格執法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客觀需要,也是實現依法理財,從根本上治理財經領域違法違紀問題,維護財經法紀權威的重要手段,嚴格執法是政府非稅收入監督工作的生命線。要進一步完善對嚴重違法違紀責任人員的追究制度,堅持把處理事與處理人結合起來。財政部門要與紀檢監察和法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建立有關部門聯合辦案制度和健全個人責任移送制度,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標本兼治,充分發揮財經法紀的威懾作用和教育作用,促進全社會遵紀守法意識的提高。
4.重視和加強外部監督機制的工作
要把外部監督機制放到與行政監督機制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一是大力規範社會中介機構的行為,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管理,強化註冊會計師協會在規範社會中介機構行為中的作用,使社會中介機構真正成為維護財經秩序、規範政府非稅收入行為的主要力量。二是要加大社會輿論在政府非稅收入與使用監督中的作用,對發現的問題和管理的薄弱環節及時揭發,以促使各部門單位加強管理,對查出的問題和管理上的漏洞進行認真整改,堅決糾正,並予以嚴肅處理。
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健全
(1)規範和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徵收與使用,以及財務、會計活動的法規制度。
(2)建立和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稽查與使用監督制度體系,明確監督責任、程式、手段和考核辦法。
(3)逐步建立以部門預算為基礎、以事中監控為中心、以必要的檢查為補充,相互協作、相互制約、分工合理的非稅收入監控運作機制。
(4)進一步完善監督體系,強化執法機制,加強會計監督,維護財經法紀的嚴肅性,認真查處管理上的漏洞,使監督檢查寓於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過程之中,真正做到收入有效徵收、資金合理使用,有效防止浪費和不必要的支出發生。
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基本架構
按照上述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基本要素,有效的封閉型的非稅收入監督體系在制度設計上應當是一個分工明確、職責分立的多層次的相互配合的監督體系。
制度設計是保證非稅收入監督體系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解決這一問題所採取的通常做法是將非稅收入監督的職能配置於多個職責不同的職能機構,從而建立一個包括檢查、制止和糾正偏差與處理問題在內的監督控制體系。實踐證明,這一做法在確保非稅收入監督效果,防止因權力過分集中而帶來的腐敗問題上是有效的。
要做到分工明確,各職能機構間有效運作,關鍵是要根據非稅收入活動規律來設計出一個科學合理的非稅收入監督工作流程,然後按照這一工作流程來設計監督的基本架構。對政府非稅收入活動的監督工作流程可用圖1表示:
從上述非稅收入監督工作流程來看,我們就可以構建一個既包括對非稅收入活動參與者的監督,也包括對監督者的監督在內的封閉型非稅收入監督體系。在這一體系中,自動監督體系和自主監督體系各自都有明確的作用空間與範圍及實現監督的手段或路徑。首先是自動監督體系自發性地對非稅收入活動進行監督,這一種監督的作用表現為參與非稅收入活動的各職能機構間在其各自行使非稅收入管理權力的過程中的相互制約,在作用範圍上既包括非稅收入監督,也包括監督非稅收入;自主監督體系中的行政監督體系由內設於財政部門的職能機構如政府非稅收入稽查與使用監督機構等組成,其作用的範圍是自主地對非稅收入活動進行監督,屬於非稅收入監督的範圍;自主監督之外部監督體系由立法機關、審計機關、司法機關和社會團體、新聞監督等組成,其作用的範圍是自主地對財政主體行使財政權力的過程進行監督,在範圍上屬於監督非稅收入。
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制度規範
按照上述架構建立一個有效的非稅收入監督系統,解決好其制度規範是核心。所謂制度規範,就是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將非稅收入管理監督的各要素有機地整合起來,從而實現對非稅收入管理活動的監督。其重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1)法制建設問題。法律規章制度既是自動監督體系有效發揮作用的基本要素,也是自主監督的依據,因此,建立一個完整系統的法律規章制度是建立一個有效的非稅收入監督體系的基礎。從監督角度講,一個完善的法規制度體系,一是要在內容上涵蓋非稅收入活動的各個環節,建立一個規範的政府非稅收入活動操作規範,不但要有完善的主體法規制度,而且要有完善的執行法規制度。二是要做到科學合理,即法規制度不但要公平、公正,而且負擔要合理,由於非稅收入管理法規往往涉及到物質利益關係,因而,法規的合理性顯得尤其重要。三是要對各行為主體履行其職責的許可權有一個十分清晰明確的界定。
(2)責任與許可權的對應關係問題。按照責任與許可權對應原則來配置非稅收入監督職能是實現分權與制衡的具體方式,因此,明確嚴格的劃分責任與許可權是非稅收入自動監督體系建設中制度規範的重要內容。許可權與責任的對應關係類似於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關係,非稅收入管理活動中承擔責任若不輔之以相應的許可權,那么各自的意義都不完整。由於許可權對責任的覆蓋往往具有不完整性,行使許可權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往往派生出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關係問題。因此,在各履行非稅收入職能的機構間、內部監督機構間、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機構間進行明確嚴格的權力界定與劃分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3)政府非稅收入監督體系各組成部分間的關係問題。從非稅收入監督機制上講,由於非稅收入監督的各組成部分的實現機制各不相同,因而各自相對獨立地發揮著非稅收入監督作用。但如何根據其運行機制的不同特點來劃分其職責,以避免職能重疊,確保非稅收入監督的效果,是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範中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由於自動監督體系與自主監督體系屬於兩個不同層次的監督,他們之間的關係不但明確而且十分清晰,因而真正需要的是在此自動與自主監督體系各組成部分間明確劃分其職責。
由於非稅收入工作屬於財政工作的特殊性,自主監督體系各組成機構參與對非稅收入活動的監督有明確的分工。自主監督體系的組成機構主要包括立法機關、政府非稅收入稽查與使用監督機構、審計機關、社會中介機構以及司法等其他監督機構。按照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各組成機構的主要作用是:①立法機關對非稅收入活動的監督是以政府非稅收入立項審查批准為主要內容,同時對政府非稅收入活動進行監督;②對政府非稅收入活功的監督則往往由獨立於政府行政的專門監督機構(審計機構)來進行;③社會中介機構則受託參與對非稅收入繳納者和有關單位的非稅收入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④政府非稅收入稽查與使用監督機構主要負責對非稅收入徵收過程進行監督;⑤司法監督則主要是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⑥社會團體和新聞監督則主要是對非稅收入活動中的違規行為進行道德監督,從而為其他監督機構忠實地履行其職責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4)財政經濟信息系統問題。非稅收入監督的必備條件是及時掌握財政法規執行與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這些信息的了解和掌握都離不開規範有效的非稅收入經濟信息系統。對財政非稅收入經濟信息進行制度規範也是搞好非稅收入監督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有效的信息具體表現為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強化非稅收入監督,就是要解決非稅收入監督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出的要求。為此,搞好信息化建設,特別是建立現代化的財政、會計信息系統,是確保非稅收入監督效率的關鍵。
現行非稅收入監督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目前的政府非稅收入秩序仍然比較混亂,亂收費的現象仍很普遍:會計信息失真,很多企業和單位賬外設賬,編造假報表,假憑證、假賬本,截留挪用政府非稅收入的問題仍很嚴重等等。這些現象說明由於規範政府非稅收入行為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不完善,行為規範、運行有序的政府非稅收入自動監督機制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我國規範的自主監督體系尚處於建立過程中,特別是由於過去主要依靠專項檢查的手段,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加之對地方、部門和單位利益盲目擴張的衝動缺乏有效的執法監督約束機制,政府非稅收入監督職能的發揮受外部經濟和執法環境的制約,現行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的法制建設、工作方式和監督手段等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服務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需要,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的權威性、及時性、有效性還未能充分發揮,從而產生了執法規範難於建立、工作深度難於保證、工作成果難於鞏固的結果。具體地講,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對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的認識滯後
任何一種管理都離不開監督,監督是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必然伴隨著監督。正是在這一點上產生了認識上的誤區,從而形成了我們在政府非稅收入監督問題上一系列的錯誤觀念。一是政府非稅收入監督與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相脫節。人們往往只把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看作一種增收節支的臨時措施和整頓經濟秩序的特殊手段,沒有充分認識到政府非稅收入監督與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之間密不可分的必然聯繫,把監督與管理片面割裂開來,重分配,輕監督,重收入監督、輕使用監督,重外部監督、輕內部監督.忽視在政府非稅收入業務管理活動中開展監督。二是把政府非稅收入監督與政府非稅收入監督機構混為一談,沒有從建立一個包括自動監督、政府行政監督、社會監督與立法機構監督在內的政府非稅收入監督體系作為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的主要任務出發,從而使得我國財政監督體系的建設長期處於低水平,無法滿足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要求。
(2)政府非稅收入法制建設滯後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經濟活動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雖然國家制定了一些法規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職能做了一些規定,但不完整、不系統,特別是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法規的程式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比較缺乏,對政府非稅收入實施保全措施無明確規定,這就造成以下後果:一是在政府非稅收入的安全與完整受到嚴重威脅、有可能流失的情況下,財政部門因為無法規依據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從而損害了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的權威性與嚴肅性;二是給政府非稅收入監督工作帶來困難,有時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三是使得政府非稅收入監督工作不易深入,監督檢查的成果難於鞏固,影響監督整體效能的發揮。
(3)自動監督制衡機制不健全,自動監督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特別是我國立法過程中存在的部門立法現象和法規制度執行中“自由裁量權”過大,參與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活動的各職能機構之間在行使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職能上的相互“制衡”被扭曲為相互利用,因而政府非稅收入監督工作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執法不嚴、相互監督制約乏力的問題。再加之機構和隊伍建設中幹部隊伍綜合素質尚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個別幹部甚至產生一些嚴重的違紀問題,使得“分權”沒有形成對政府非稅收入活動參與者的監督機制。其結果一是往往使得一些奉不應發生的違規行為不斷發生,應當早日發現的問題難於發現;二是執法過程中也普遍存在人情大於法律,關係大於職責的現象。
(4)自主監督機構職能界定不清,分工監督領域劃分不明,“缺位”、“越位”普遍,多頭監督效率低下
目前承擔政府非稅收入監督任務的部門較多,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財政部派出機構——專員辦和地方財政部門的財政檢查、政府部門的行政監察以及黨委部門的紀檢監察和相關監督部門委託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的審計監督等等。由於在這些監督機構之間缺乏明確分工,日常監管與專項檢查缺乏制度化的界定與配合,造成了監督上“缺位”與“越位”現象十分普遍。一方面,財政與審計機關都把工作重點放在事後的檢查審計,造成了事前與事中監督的“缺位”。另一方面,審計機關的審計屬於事後審計,政府非稅收入監督作為業務監督則是與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活動同步,其範圍涵蓋了事前、事中與事後,兩者之間經常產生互相“越位”現象。其結果一是造成監督工作走形式,一哄而起,一哄而落,監督效率低下,特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稽查機構缺位,使得收入稽查難於落實,這是產生“三亂”現象的根本原因之一。二是各部門一起上,也使基層單位窮於應付,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三是一哄而起的監督檢查工作,往往缺乏深度,一些應當深刻揭露的問題和暴露的矛盾不可能真正觸及,因而在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方面存在明顯差距。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多頭監督格局的存在,各監督部門存在著爭奪部門利益的傾向,在檢查計畫上不能相互銜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檢查結論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的浪費,使得監督成本提高,監督效率降低,也使豐富多樣的監督形式簡單趨同,監督手段單一,只重懲罰,不重科學的監督與激勵,採取“秋後算賬”式的事後監督,使監督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
(5)監督的方式方法不能完全適應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需要
近些年來,雖然在實現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由專項監督向日常監督、事前事中監督轉化方面做了許多努力,但在具體工作中,我國政府非稅收入資金使用情況主要是採取事後監督的形式,事前審核、事中監控相對弱化,政府非稅收入監督主要通過對報表、報告的檢查來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部門往往注重政府非稅收入取得的合法性,疏於政府非稅收入使用合理性的分析,更不能及時掌握動態情況,不能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患於未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政府非稅收入監督工作不能僅僅局限於事後突擊性的專項治理方式,而是要通過深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制的改革、嚴格非稅收入管理,加強經常性、即時性的審查、稽核與檢查,使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監督程式化、規範化,並在此基礎上對不同時期的經濟熱點或普遍性問題輔之以必要的專項或集中性的監督檢查,使政府非稅收入監督檢查真正寓於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過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