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響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響水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鹽辦〔2019〕8號),制定本規定。

響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是響水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響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響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領導分工,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全縣文化、文物、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和旅遊政策措施,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領域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電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四)負責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公共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遊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五)組織全縣文化旅遊資源調研開發,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縣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推廣和品牌建設,促進文化、旅遊產業市場推廣和對外合作,制定全縣文化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六)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以及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管,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七)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文化、文物、出版、著作權、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八)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和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九)指導、推進全縣文物事業發展,依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協調文物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負責全縣文物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指導廣播電視、網路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二)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擬訂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數位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全縣文化和旅遊大數據建設,推進智慧旅遊發展。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十三)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和旅遊領域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開展廣播電視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文明創建、政務公開、機要保密、後勤保障、會務辦理、提案建議辦理、貧困幫扶、信訪穩定、安全、紀檢監察工作;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網站建設和文秘工作;綜合協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和鎮(區)綜合文化站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牽頭負責接軌上海工作。
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下屬事業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統計工作。
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發展規劃;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組織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協助做好文化廣電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處罰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牽頭負責文化、廣電和旅遊系統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擬訂文化廣電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指導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廣電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局機關、下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引才引智、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考核獎懲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團組織建設;負責局系統統戰、老幹部工作;組織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
(二)文化和藝術科。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全縣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創作生產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指導文藝院團建設;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及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
擬訂全縣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物科研、培訓、交流合作和文物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國家、省級、市級、縣級文物保護項目申報與審核;承擔全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安全督察和文物安全事故處理;組織全縣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調查,指導全縣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博物館及可移動文物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制度規範;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和徵集工作;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播工作。
(三)科技和傳媒科。擬訂全縣文化、廣電、網路視聽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數位化、標準化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大數據建設和智慧旅遊發展;指導文化廣電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協調推進廣播電視科技創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項目攻關;負責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指導文化廣電和旅遊技術成果套用轉化工作及成果推廣;推進廣播電視有線、無線、衛星等傳輸覆蓋體系建設;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工作;指導、推進應急廣播系統建設,擬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廣播電視有線、無線傳輸設施和電台、電視台等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業職業教育工作。
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位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對信息網路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承擔節目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
(四)市場管理科(行政許可科)。擬訂全縣文化市場、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的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文化和旅遊安全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推動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指導全縣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承擔縣級文化、文物、廣播電視和旅遊部分行政許可事項。
(五)產業發展科。承擔全縣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規劃和生態旅遊、紅色旅遊、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指導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和旅遊風情小鎮建設;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
指導、管理、企業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擬訂全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市場和品牌建設;指導全縣重點旅遊產品、旅遊線路的宣傳推廣;承擔重大旅遊節慶、旅遊會展活動的協調組織和假日旅遊有關工作;承擔本縣與國際、國內旅遊機構的交流合作工作;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企業開展自主外聯與市場推介工作;負責旅遊信息網路業務的開發工作;做好文化、廣電、旅遊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
擬訂全縣文化產業、旅遊產業和廣播電視領域產業政策以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計、分析與評估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等產業發展狀況,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申報、監管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督促、指導、協調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

人員編制

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5名,其中正科長(主任)5名。

其他事項

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行政權力事項按《響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響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領導分工

局長:朱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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