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く韶山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韶發[2015]7號)和《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韶山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韶發〔2015)8號)精神,設立韶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中共韶山市委部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部發[2017)13號)精神,對單位機構編制事項進行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立時間:2010
  • 前身:韶山市房產局和韶山市建設局
  • 下設:辦公室、建築行業管理股、人防股
職能轉変,主要職責,

職能轉変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増加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市民政局承擔的農村危房改造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將市水務局承擔的污水處理行業管理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3、將市建設工程管理站承擔的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職能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取消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的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的職能。
(三)劃出的職貴
1、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鄉規划行政職能剝離出來,劃入市城鄉規劃局。
2、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人防監督管理職責剝離出來,劃入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程建設交易事務性職責劃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4、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房屋登記和房產交易監管行政職能剝離出來,劃入市國土資源局。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定全市住房、建設的地方性政策、實施辦法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負責牽頭組織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負責對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勞務市場的監督管
理。
(三)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工程造價計價,發布許可權內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四)負責指導全市許可權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負責全市許可權內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城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監督指導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組織全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指導示範鎮(村)、重點鎮、特色鎮、美麗鄉村的建設工作;指導鎮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工作;指導各類示範鎮村、傳統村落的評審推薦和組織管理;組織、指導規範農村建房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七)負責全市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工作的推進。負責在建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制定全市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組織實施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開發利用。
(八)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責任。負責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工作;指導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輕軌設施建設工作。
(九)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和註冊管理;擬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參與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十)負責編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城市概戶區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整體規劃,並組織、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城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儲備、分配、交易等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後續運營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區住房保障對象審核登記,實施市
城區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負責全市舊城和棚戶區改造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行政、企事業單位動用住房資金審批;負責指導全市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修繕、改造、設施建設、保護和租賃等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房屋落實政策遺留問題。
(十二)負責商品房預(銷)售和預售款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的房產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經紀、評估、諮詢、擔保等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十三)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和市區住宅物業建設單位不採用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許可;負責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使用。
(十四)承擔房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監督執行;負責住房、城鄉規劃和建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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