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關於加快引進和發展金融機構的獎勵辦法

韓城市關於加快引進和發展金融機構的獎勵辦法
為充分發揮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核心作用,深化地方金融改革,做大做強金融產業,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中介機構入駐我市,健全和完善我市金融服務體系,加快推進黃河金三角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現就引進和發展金融機構制定獎勵辦法如下:
一、機構入駐獎勵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1.設立總行:對引進或新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韓城設立總行,除省財政獎勵外,按不超過其註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獎勵,單家機構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總行直屬機構:對引進或新設立的隸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全國性總部單獨設立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如信用卡中心、客戶服務中心、票據單據處理及備份中心、支付結算中心、研發中心、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中心、業務營運中心等法人機構,且人員在50人(含50人)以上、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除省財政獎勵外,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3.設立分行:對重點引進的以我市為中心,輻射全省或周邊地區的銀行市級分行,以及直屬總部的業務總部等區域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除省財政獎勵外,一次性給予開辦經費獎勵100萬元;對進駐我市的台資、外資銀行,一次性給予開辦經費獎勵200萬元。
4.設立支行:對在我市新設立支行的機構,且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以上的,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獎勵50萬元。
(二)保險業金融機構
1.設立總公司:對引進或新設立的保險業金融機構在韓城設立總公司,除省財政獎勵外,按不超過其註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獎勵,單家機構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設立分公司:對重點引進的以我市為中心,輻射全省或周邊地區的保險分公司,以及承擔總公司政策性保險和創新業務的保險業金融機構,除省財政獎勵外,一次性給予開辦經費獎勵50萬元;
3.設立支公司:對引進在我市設立的保險機構支公司,且營業面積在500平方以上的,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獎勵10萬元
(三)證券業金融機構
1.設立總公司:對引進或新設立的證券業金融機構在韓城設立總公司,除省財政獎勵外,按不超過其註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獎勵,單家機構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設立分公司:對重點引進的以我市為中心,輻射全省或周邊地區的證券機構分公司,或總公司單獨設立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如:投資銀行部、研發中心等,除省財政獎勵外,一次性給予開辦經費獎勵50萬元;
3.設立支公司或營業部:對引進在我市設立的證券機構支公司或營業部,且營業面積在500平方以上的,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獎勵10萬元。
(四)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
對引進或新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且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經營三年以上的,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產業、企業,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100萬元;對市外引進或新設立且經主管部門備案的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制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且基金規模1億元(含1億元)以上、經營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30萬元,此類機構5年內不得遷離韓城。
(五)金融服務中介機構
對引進或新設立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經紀類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國內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人金融機構,在我市年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除省財政獎勵外,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二、財稅貢獻獎勵
(六)對符合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按規定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七)對引進或新設立的在我市註冊納稅、依法合規經營且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淨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高於2%的融資擔保機構,享受我市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補償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附則
(八)本獎勵辦法與市政府原已經出台的政策不重複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則執行;所需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九)本獎勵辦法所指金融機構和各類金融服務機構是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十)對在引進金融機構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一定獎勵。
(十一)本獎勵辦法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十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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