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支持金融機構發展考核辦法

韓城市支持金融機構發展考核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金融業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的槓桿作用,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全市經濟的信貸支持力度,合理增加有效信貸投入,最佳化信貸結構,促進全市經濟健康發展,特制定支持金融機構發展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及範圍
金融機構:市內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各金融機構)。
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韓城市支行(以下簡稱人行韓城市支行)。
二、考核原則
堅持激勵各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原則;堅持信貸投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考核內容與評分標準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100分)。
1.指標考核(70分)。
1.1業務指標考核(40分)。
(1)貸款存量(5分)。以銀行業機構考核期各項貸款餘額(剔除票據、銀團貸款,投放韓城轄區,下同)為考核依據。按照排名打分,下限為0分。
(2)貸款增量(5分)。以銀行業機構考核期各項流動資金、固定資產貸款增量(權重為4:6)為考核依據,按照排名打分,下限0分。
(3)貸款增幅(10分)。以銀行業機構考核期各項流動資金、固定資產貸款增幅(權重為4:6)為考核依據,按照排名打分,下限0分。
(4)貸款累放增速(10分)。以銀行業機構考核期各項貸款累計投放額增長率為考核依據,按照排名打分,下限0分。
(5)存貸比(10分)。分餘額存貸比和增量存貸比。
餘額存貸比(5分)按照考核期末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比值排名,按照排名打分,下限0分。
增量存貸比(5分)按照考核期內各項貸款新增額與各項存款新增額比值排名,按照排名打分,下限0分。
1.2專項指標考核(30分)。
(1)“三農”貸款(10分):以銀行業機構考核期涉農貸款(剔除票據、銀團貸款,投放韓城轄區,下同)存量、增量、增幅、累計投放額為考核依據進行排名。
(2)小微企業貸款(10分):以銀行業機構考核期小微企業貸款存量、增量、增幅、累計投放額為考核依據進行排名。
(3)工業企業貸款(10分):以銀行業機構考核期工業企業貸款存量、增量、增幅、累計投放額為考核依據進行排名。
(備註:農發行不參與存貸比考核,年末根據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工作落實情況酌情評分。)
2.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工作落實情況(30分)。
主要考核各銀行參與市政府重要事務活動情況、跟進市政府重大項目建設情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情況、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情況、開展金融創新工作情況、開展精準扶貧工作情況、與省級分行對接,提高支行規格工作進展情況、金融服務水平等,採取政府辦、金融辦、財政局、發改委、農綜辦、工信局、人社局、商務局、農林局投票打分原則,上限30分,下限0分。
3.加分項(5分)。
以下情況酌情加分,最高不超過5分。
(1)考核年度內利用投行、承兌等表外業務支持韓城實體經濟發展具有突出貢獻的;
(2)考核年度內受到中、省、市表彰獎勵的。
(二)證券業金融機構(100分)。
1.金融服務(20分)。主要考核客戶對證券業機構的服務水平、工作效率的滿意程度,由金融辦、人行韓城市支行以客戶問卷調查形式進行評分,上限20分,下限0分。
2.支持地方經濟發展(50分)。
(1)推動轄區企業實現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最高分10分;
(2)培育轄區企業進入省上市企業後備資源庫,最高分15分;
(3)推動轄區企業實現債券融資,最高分15分;
(4)幫助地方政府或企業實現融資較上年增長10%以上,最高分10分。
3.完成政府交辦的工作落實情況(30分)。主要考核證券業機構參與市政府重要事務活動情況、開展股權投融資培訓情況、開展金融創新業務情況。採取發改委、金融辦、財政局、工信局投票打分原則,上限30分,下限0分。
(三)保險業金融機構(100分)。
1.金融服務(5分)。主要考核客戶對保險業機構的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服務水平、工作效率的滿意程度,由金融辦、人行韓城市支行進行客戶問卷調查,並將依法合規經營作為考評資格,實行一票否決。
2.支持地方經濟發展(70分)
(1)當年保費收入較上年保費收入增長10%以上,最高分15分;
(2)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開展,承保規模增長5%以上,最高分15分;
(3)積極參與涉及小微企業、農戶、城鎮居民保險政策試點,提供配套服務,最高分20分;
(4)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能迅速主動處理善後理賠工作,最高分20分。
3.完成政府交辦的工作落實情況(25分)。主要考核保險業機構參與市政府的重大事務活動情況、引入保險投資資金情況、提高支公司規格和職級待遇工作進展情況、開展保險創新情況,採取金融辦、財政局、人行投票打分原則,上限25分,下限0分。
(四)金融管理部門(100分),考核對象為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銀行韓城市支行。
金融管理局考核內容: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財稅和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財稅和金融工作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20分);
2.參與研究全市政府性投資重大項目的融資方案,協調相關融資工作(20分);
3.負責市域外金融機構的引進,每年至少引進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服務中介機構各1家來韓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20分)。
4.做好對民間融資服務機構的設立審批和日常監管,確保無重大事件發生;做好非法集資的防範、排查和處置工作(20分);
5.做好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做好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0分)。
人行韓城市支行考核內容。
1.積極發揮視窗指導作用,引導金融機構緊緊圍繞市域重大項目建設加大支持力度,推進政銀企合作與交流(30分)。
2.完善支付結算、徵信、反洗錢等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經理國庫、現金供應等服務,向上級行爭取再貸款5千萬元、再貼現10億元以上規模支持(20分)。
3.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確保金融安全穩定(50分)。
四、考核組織實施
(一)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考核內容認真計算相關指標數據,開展自查工作,於每季末次月10日前,以正式檔案向人行韓城市支行報送考核評定自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各證券機構、保險機構於每年1月10日前,以正式檔案向人行韓城市支行報送考核評定自查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人行韓城市支行對各金融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提出初步考核結果並上報韓城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將考核結果上報金融工作領導小組。
(三)考核評價工作由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市財政局、人行韓城市支行等部門具體實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按季度進行,對證券、保險機構考核按年度進行,具體由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
五、考核結果運用
(一)將各金融機構的考核結果,作為市考核辦的考核依據,並在省地市各類報刊、電視台、網路等媒體公示。
(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對於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金融機構,財政資源、項目開戶將予以傾斜。
(三)市財政每年專項列支100萬元作為獎勵資金,由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核結果落實獎金髮放;獎勵資金額度的50%用於辦公設施購置和辦公環境改善,其餘50%可用於對優秀人員的獎勵。
(四)各考核對象在考核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參評資格。
(1)發生重大金融安全事故;
(2)發生重大金融服務投訴事件;
(3)發生重大信訪案件;
(4)發生員工重大違規及違法違紀案件;
(5)對企業採取抽貸、壓貸、斷貸行為;
(6)對市政府安排的重大事項未按要求落實的,也未說明原因。
(五)對綜合考核排名在最後三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政府將發函至上級行和主管機構,請求對其加強業務管理和指導,必要時進行人員調配。
六、各金融機構報送的考評資料必須及時、真實、完整、合法。對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金融機構,次年不予參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七、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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