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應急物資保障管理辦法(暫行)

韓城市應急物資保障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全市應急物資保障管理工作,構建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陝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陝西省應急物資保障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物資,是指用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必需的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物資保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我市應急物資保障管理的原則為:
(一)統籌規劃,分級負責。應急物資儲備要實行統籌規劃,分級實施,統一調配,資源共享。市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本系統應急物資儲備的指導和統籌工作,鎮辦要因地制宜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二)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應急物資儲備要結合實際,針對常發的、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確定物資儲備的種類,先急後緩。應急物資儲備數量要與當地實際人口、經濟發展規模和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
(三)政社合作,注重實效。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利用市場資源,開拓社會代儲渠道,積極探索建立實物儲備與協定儲備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方式,最大限度提升應急物資儲備水平。對於存儲環境要求不高、更新速度較慢的應急物資,可進行實物儲備;對於存儲環境要求高、更新速度快的應急物資,可與相關專業機構或生產、銷售單位簽訂供應保障協定,進行協定儲備。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市應急委員會負責全市應急物資保障的領導工作。市發改委具體負責全市應急物資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編制和實施全市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設規劃,制定市級政府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和年度實施方案,編制市級應急物資保障預案;負責市級應急物資儲備資料庫和應急物資保障調度指揮平台建設和運維、市級應急物資儲備庫監管、市級應急物資調用協調、重點應急物流園區建設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應急物資管理制度,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更新、補充和區域應急物資保障聯動機制等。
第六條市級相關部門、各鎮辦、各企事業單位負責制定和落實本部門、本單位年度應急物資儲備計畫;應急物資採購、保管、調運、補充、更新等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應急物資入庫、驗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報送市級應急物資儲備庫存、調用、補充、更新等情況。同時,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重點物資的儲備保障工作。
1.市民政局負責帳篷、棉被、衣物、食品、飲用水、日常生活用品等救災應急物資的儲備。
2.市人武部負責民兵搶險日常應急物資儲備。
3.市水務局負責防汛抗旱物資、飲水(淨水)設施設備等應急搶險物資的儲備。市自來水公司、鎮村供水公司負責應急供水搶險救災物資儲備。
4.市交通局負責交通應急搶險物資儲備和應急運輸車輛的組織調度。
5.市衛計局負責應急藥品、救護設備、疫苗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6.市商務局負責災區日用生活商品、主要副食品等應急物資組織和調運。
7.市糧食局負責糧食、食用油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8.市公安局負責處置突發群體性事件、消防等應急搶險救援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應急物資儲備。
9.市國土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應急物資的儲備。
10.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應急物資的儲備。
11.市住建局負責排水、城市照明和環衛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及地震監測應急物資的儲備。
12.市電力局負責應急供電設備和電力應急搶險物資儲備。
13.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廣電網路公司負責通信網路應急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
14.市農林局負責動物疫苗及消殺藥品及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與防控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15.市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
16.市環保局負責環境應急監測設備的儲備。
17.市文廣局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物資的儲備。
18.市市場監管局(鹽務局)負責食鹽的應急儲備。
19.其他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做好應急物資儲備。
第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安排負責本轄區內應急搶險救災、生產生活必需品應急物資的儲備。
第八條市級應急物資保障單位由市發改委審核報市應急委員會審批並授牌,負責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第九條市審計局負責依法對應急物資採購、儲備、更新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儲備庫建設與儲備管理
第十條根據風險評估和突發事件發生情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建設市、鎮辦兩級應急物資儲備庫體系。應急物資儲備庫一般選建在靠近人口密集區和易受災地區、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一條按照結構合理、品種齊全、規模適度的要求,堅持政府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與能力儲備相結合,做好應急物資儲備。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風險評估,儲備規模為能滿足市內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所需。
第十三條應急物資採購,按照公開招標、透明節儉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重特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搶險急需的應急物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進行緊急採購。緊急採購活動完成後,採購的應急物資品種、數量、單價等結果應當在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食(藥)品類等不宜長期保存的應急物資,可與有關供應商(廠)家簽訂供貨協定,委託定點代儲,保證供應。
第十四條採購的應急物資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質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條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物資儲備工作,鼓勵支持引導城鄉居民家庭儲備必要的應急物品,擴大應急物資儲備的來源渠道。
第十六條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建立和落實應急物資日常管護制度,包括應急物資入庫、保管、出庫、盤庫等制度,加強應急物資管理,做到實物、標籤、賬目相符,保證物資保持良好狀態。各級應急物資保障單位要加強應急物資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適時舉行應急物資保障演練和聯合調運演練,磨合應急物資保障機制。
第四章調用與補充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調用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後,首先動用本級應急物資儲備。在本級儲備無法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物資調用申請,調用申請應明確需要調用的應急物資種類、規格和數量及調運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第十八條需要市級統一協調調用應急物資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向市發改委提出調度意見,由市發改委發出調度令統籌調用。
第十九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調度令,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物資調用等工作,並及時向市發改委反饋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部門對應急物資運輸應優先安排,加強聯動,保證運輸。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單位應急物資儲備和使用情況,及時做好應急儲備物資的補充、更新和核銷工作。
第五章監督與懲處
第二十二條市監察、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部門職能,及時對應急物資的數量、質量、發放、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相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應急物資發生損失的;
(二)未按要求組織應急物資調運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動用應急物資的;
(四)有貪污、挪用應急物資等徇私舞弊行為的;
(五)其他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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