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斯特條款

即FIFA轉會條例第17條,“21歲至28歲的球員,可以在契約履行三年後自行買斷契約離隊,而年齡大於28歲的球員可以在契約履行兩年後買斷契約離隊。”,對此有兩個限制:球員必須在第三個賽季的球隊的最後一場正式比賽結束前15天發表離隊聲明,而且他不可以轉會到同一個國家的俱樂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韋伯斯特條款
  • 時間:2006
  • 來源:安德魯.韋伯斯特
  • 原因:球員轉會
緣由,評價,

緣由

韋伯斯特條款來源於2006年,一個名叫安德魯.韋伯斯特的想要從蘇格蘭哈茨隊轉會到英格蘭維甘競技隊的球員。這個案子被抗訴到瑞士洛桑的體育仲裁法庭,於是國際足聯才在這個賽季初出台了這個規則。

評價

韋伯斯特條款在賦予球員更多的選擇權的同時,影響了俱樂部人員的穩定性。 阿森納的主帥溫格就是一個對此持批評態度的人。
“因為韋伯斯特條款,現在足壇的形勢變得更加動盪。”溫格說道:“每一條新條款都會帶來一定的影響和不穩定性,因為球員總是可以更早更快地轉會。年滿28歲的球員只需履行2年契約就可以利用第17條轉會,但是我不相信這個條款可以持續很長時間。也許未來一天,一名26歲的球員會去法庭提出申訴,認為這個條款帶有年齡歧視,為什麼28歲的球員可以在2年後就轉會而26歲的球員不可以呢?”
“這個條款對我們這種重視培養年輕球員的俱樂部十分不利。我們辛辛苦苦培養出一些年輕球員,然後到了某階段,當他們成熟時他們就可能轉會。這個條款很不好,這樣會刺激球員的身價不斷上漲,因為你總是需要看著球員的契約,俱樂部內部的穩定性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是一個引起球員身價上漲的關鍵因素。”
溫格還以赫萊布為例說明了第17條的危害,這位現年26歲的白俄羅斯國腳在2005年以1120萬英鎊的身價加盟阿森納,當時他與槍手簽訂了一份為期5年的契約。在本賽季結束後,赫萊布就剛好為阿森納效力滿3年,這意味著其他俱樂部可以用低價將其帶走,溫格就十分擔心國米會這樣挖走自己的中場大將。
“在過去,當一名球員跟你簽訂了為期5年的契約後,那么未來5年他都將會是你的球員;但是現在,如果他們的年齡在28歲以下,那么他們可能在3年後就轉會。你總是需要面對這樣潛在的動盪。”
然而對球員尤其是大牌球員來說,韋伯斯特條款仍只是“看起來很美”,實際操作中,成功的個案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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