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鞏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局長:崔國強
正式成立,機構簡介,機構職責,機構設定,領導信息,

正式成立

2019年1月27日,鞏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掛牌成立。

機構簡介

按照《鞏義市機構改革方案》,將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以及市發改委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住建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市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濕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由新組建的市政府工作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

機構職責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籌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省、鄭州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鄭州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統籌全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鄭州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辦法;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擬訂土地儲備政策並組織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省、鄭州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和指導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按照職責監督實施;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人居環境發展等相關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規劃,並實施規劃管理;負責中心城區規劃管理,按照職責指導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專業園區的統一規劃管理;組織編制、指導開展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負責核發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不動產權證等“一書四證”。
(八)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組織編制並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省、鄭州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牽頭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十)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執行防護標準;監督管理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監督管理並組織處置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礦產資源管理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管理;調處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礦種的總量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檢查地質勘查活動,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依法開採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
(十四)推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上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划行業編制單位資質管理;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對外合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電處理、會務組織、新聞宣傳、機要保密、史志年鑑、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意識形態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綜合科。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發展中長期規劃、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科技項目,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對外合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外事管理工作;負責“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擬訂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和承擔學術交流活動。
(三)法制和信訪科。推進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工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的信訪事項;負責轉辦、督辦來信來訪事項;擬訂突發事件和重大信訪事件處置預案;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制度和工作規則,落實國家、省、鄭州市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工作部署,配合上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督察工作;承擔對全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領域違法案件形勢研判;組織協調全市土地、礦產、測繪執法工作;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測繪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的監督管理;協調、督查、督辦有全市性影響或跨區域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土地、礦產、測繪執法人員業務培訓。
(四)自然資源調查和權益科。負責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完善和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辦法;負責審計工作;擬訂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發展規劃;負責測繪行業的統一管理;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加強地理信息成果、測繪成果質量和測量標誌保護的監督管理;落實測繪項目備案制度;負責地圖涉密內容審核;承擔測繪資質資格申報與信用管理;規範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與運行維護;開展測繪法律法規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負責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管理;負責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工作。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集約節約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依法依規對自然資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組織實施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負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負責組織建立政府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和公示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組織完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協定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負責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劃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工作。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執行上級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技術規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土地、礦產、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的公開公示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並配合做好職責範圍內相關智慧城市建設工作;擬訂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市政、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並按照職責監督實施;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人居環境發展等相關規劃;指導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含產業集聚區)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優秀歷史建築、歷史文物古蹟、歷史文化街區規劃並實施規劃管理;負責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備案;核發規劃條件;負責中心城區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負責全市城市設計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工作。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核和設施農用地備案;承擔轉國有建設用地的收回工作;負責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工作。
(九)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組織擬訂並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規劃;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指導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編制全市地質災害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監督管理並組織處置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實施國家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標準、規程和規範。
(十)耕地保護監督科。擬訂並執行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一)礦產資源管理科。擬訂全市礦業權管理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礦業權出讓、轉讓等技術審查;統計分析並負責全市礦業權及權屬管理工作;調處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檢查地質勘查活動,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初審;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科。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審批服務事項的協調工作;辦理建設項目“一書三證”、用地預審初審等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處置、出讓、劃撥事項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批覆工作;負責辦理許可權內採礦權審批登記及轉讓許可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的批覆;負責一次性開發400公頃以上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審批;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負責“放管服”改革和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負責權責清單工作。
(十三)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科。執行綜合驗收管理的規定和標準,對局承擔的綜合驗收項目進行監管;負責開展土地供應後建設項目用地監管工作;負責開展已核發許可的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和申報綜合驗收前的規劃核驗(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十四)人事和財務科。負責系統幹部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財務核算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十五)督查科。負責局黨組、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上級部門轉來的批示件、查辦件辦理情況的督查督辦;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督查督辦事項;負責目標考核工作。
(十六)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信息

崔國強: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
張延軍:黨組成員、規劃中心主任。主管國土空間規劃科、行政審批科、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科;負責規劃中心。
李海燕:黨組成員、副局長。主管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綜合科、儲備中心。
郝朝紅:副局長。主管礦產資源管理科、法制和信訪科。
李凌晨:黨組副書記。主管機關黨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
李紅權:科級幹部。主管辦公室。
康華凱:科級幹部。主管人事和財務科。
許耀利:黨組成員、副主任科員。主管自然資源調查和權益科。
李占龍:黨組成員、副局長。主管耕地保護監督科、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
馬文立:總工程師。主管督查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