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對選舉和任命人員評議辦法

2004年8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對選舉和任命人員評議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8.23
  • 實施時間:2004.08.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評議的組織領導,第三章 評議的內容,第四章 評議的程式,第五章 評議結果的處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賦予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職權,監督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當好人民公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條例》和《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議的對象是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評議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被評議人應當認真負責地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自覺接受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評議。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表評議意見。
第六條 評議會議可以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市民可以參加旁聽,新聞單位可以報導。

第二章 評議的組織領導

第七條 評議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各辦事機構、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承辦評議工作具體事務。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組織評議視察組。評議視察組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組成。
評議視察組的主要職責:擬定評議實施方案;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交客觀、公正、全面的評議視察報告;收集、整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對被評議人履行職責情況的意見,組織撰寫評議報告。

第三章 評議的內容

第九條 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議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貫徹實施《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況;完成本職位目標任務的能力、政績情況;勤政廉政情況;落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其他需要評議的內容。

第四章 評議的程式

第十條 評議對象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評議對象確定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通知有關機關、部門及本人,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被評議人應當按照評議內容和要求寫出任職以來的述職報告,並將述職報告於評議會議召開前二十天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第十二條 評議視察組要按照評議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對評議視察工作進行具體部署和安排。
評議視察工作方式:召開被評議人所在機關的幹部及該機關所屬單位負責人大會,聽取被評議人述職報告,進行民主測評;召開座談會或者進行個別交談,聽取被評議人所在機關的幹部及該機關所屬單位負責人意見;走訪主管領導及相關的單位和部門聽取意見;徵求部分市人大代表意見。
第十三條 評議會議程式:被評議人作述職報告;評議視察組作評議視察報告;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對被評議人進行評議;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評議人進行表決並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第五章 評議結果的處理

第十四條 表決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檔次。被評議人的“不稱職票”超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下達“戒勉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改正存在的問題。“戒勉通知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談話後下達。被評議人的“不稱職票”超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報經市委同意後,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評議意見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被評議人,同時報送市委,抄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被評議人應在三個月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並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時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被評議人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聽取被評議人關於整改情況的匯報。對整改不力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質詢等方式督促其整改;對整改仍然不力的,向市委提出調整其職務的建議。
第十八條 評議中發現被評議人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中有嚴重失誤造成錯案或嚴重後果的,可對被評議人進行質詢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質詢或調查結果作出相應決定。
第十九條 述職報告、評議意見和整改結果報告等相關檔案和材料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存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