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選輯(第四輯)

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選輯(第四輯)

《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選輯(第四輯)》是2019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希坡。

基本介紹

  • 書名: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選輯(第四輯)
  • 作者:張希坡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10月1日
  • ISBN:978730027437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選輯》從幾十年來收集的約上千萬字的史料中,精選出800萬字的法律文獻,本卷為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人民政府的法律文獻選輯,250萬字。每一個文獻,從文字形式、內容和思想諸方面進行嚴格的文獻學研究,均經過編著者的細心考察、反覆校勘、比對,最大限度地糾正流傳積久的錯、衍、訛、奪現象,還原歷史原貌。

圖書目錄

一、施政綱領
1.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根據中共中央華北局對施政方針的建議經華北臨時
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公布
1948年8月
2.薄一波在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上關於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的建議
1948年8月11日
3.華北人民政府為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律的訓令
1949年4月1日
二、政權組織
1.劉少奇關於晉察冀與晉冀魯豫兩區合併的提議
1948年2月16日
2.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關於召開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
暨代表選舉辦法的決定
1948年6月11日
3.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程
1948年8月
4.華北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1948年8月15日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主席團會議通過
5.華北人民政府組織大綱
1948年8月16日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通套主嘗過
6.楊秀峰:草擬華北人民政府組織大綱的幾個重要原則之說明
1948年8月
7.董必武主席就職講話
1948年9月26日
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啟用印信、撤銷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和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令
1948年9月26日
9.華北人民政府通令――通知本府任命各部會院行廳局負責人名棵榜地單
1948年9月26日
10.華北人民政府布告――華北人民政府宣告成立
1948年9月27日
11.華北人民政府通令――統一規定各行署市府名稱組織機構
1948年10月24日
12.華北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規程
1948年10月華北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13.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為太原肯膠少解放後實施軍事管制的
聯合訓令
1948年11月16日公布
14.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聯合訓令――關於接管太原的規定
1948年11月17日
15.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聯合訓令――關於全區統一建立
後勤組織的決定
1948年11月17日頒布
16.華北人民政府辦事通則
1948年11月18日本府第三次政務會議通過施行
17.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為統一邊境對敵鬥爭力量決定
成立對敵鬥爭委員會的聯合訓令
1948年11月23日
18.華北人民政府為堅持工作報告制度及規定月終報告辦法訓令
1948年12月3日
19.華北區各級政府機關印信刊發使用暫行辦法
1948年12月9日
20.華北區村縣人民政權組織條例(草案)
1948年12月
21.華北區村縣人民代表會議代表選舉條例(草案)
1948年12月
2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成立察哈爾省政府並任命省府主席的通知
1949年1月19日
23.華北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請假規則
1948年1月20日
2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縣村人民代表會議的指示
1949年2月
25.董必武在華北人民政府第二次委員會議上關於本府成立以來的工作概況報告
1949年2月21日
26.華北區縣區政府編制暫行辦法(草案)
1949年5月
27.華北人民政府新聞發布辦法――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949年6月29日通知試行
2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華北大工礦區行政區劃與設立行政機構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29.華北人民政府秘書廳各處室工作厚煮匙守則
1949年9月17日
30.中共中央華北局發布“建立村、區、縣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各界人民代表
會議的決定”
1949年10月
31.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關於撤銷華北人民政府令
1949年10月27日
32.董必武關於結束華北人民政府工作的報告
1949年10月28日
33.華北人民政府結束工作的公告
1949年10月28日
34.薄一波關於華北各城市各界代表會議情形和經驗向毛澤東主席的報告
1949年10月29日
35.華北人民政府一年來工作概述
1949年10月15日
36.“華北政報”附錄:華北解放區行政區劃
1949年3月前
37.華北人民政府為重新調整行政區劃通令(附:華北區行政區劃表)
1949年8月1日
三、民政法規
1.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遠調新區工作幹部其直系親屬一律按軍屬待遇通拒灑協乃令
1948年10月14日發布
2.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華字催踏第一號聯合命令―店凳漿牛―擴軍
歸隊接收送補兵員工作暫行規則
1948年11月20日
3.華北區年老病弱退職人員待遇辦法
1948年11月2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4.華北區年老病弱退伍軍人待遇辦法
1948年11月2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5.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榮退軍人撫恤費包括項目及開支報銷辦法令
1948年11月23日
6.華北區榮譽軍人優待撫恤條例
1948年11月2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7.華北人民政府為統一規定行政區劃變更許可權令
1948年12月6日
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如何執行榮軍優撫條例退伍退職辦法的指示
1948年12月20日
9.華北人民政府為迅速健全各級民政部門組織機構的訓令
1948年12月23日
10.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榮退軍人處理費榮校及特殊優恤救濟費開支辦法令
1948年12月31日
11.華北人民政府為進行各地烈士墓登記、豎標、加強看管的通知
1949年1月13日
12.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政治部關於執行年老病弱退職人員待遇辦法的補充通知
1949年1月24日
13.華北區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條例
1949年1月25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4.華北區革命軍人犧牲褒恤條例
1949年1月25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5.華北區民兵民工傷亡撫恤辦法
1949年1月25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6.華北區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條例
1949年1月26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7.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政治部關於處理遣散俘虜及投降士兵工作的聯合訓令
1949年1月27日
18.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為規定對敵軍散兵游勇處理辦法的聯合訓令
1949年1月28日
1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預防春荒及救災的指示
1949年2月22日
20.華北區還鄉人員登記管理辦法
1949年3月7日
21.華北人民政府為徵集烈士史料的通令
1949年4月5日
22.華北區各級榮軍管理組織辦法
1949年4月27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23.華北區政民幹部保健條例
1949年5月7日
24.華北人民政府為執行幹部請委制度與登記專縣級幹部的訓令
1949年5月12日
25.華北區城市處理乞丐暫行辦法
1949年5月21日
26.華北人民政府通知――對尚有軍籍之榮校學員、工作人員家屬準按軍屬優待
1949年7月19日
27.華北人民政府為中國物理學會等六團體準予備案的指令
1949年9月5日
2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節約募捐工作的幾點規定
1949年10月15日
29.華北人民政府民政部關於烈士問題的解答
1949年
30.華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四、財金稅糧
1.華北區工商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草案)
1948年9月
2.華北人民政府布告(原冀南銀行與晉察冀邊區銀行合併為華北銀行)
1948年10月1日
3.華北人民政府布告(規定冀南銀行,晉察冀邊區銀行與北海銀行所發鈔票的
固定比價)
1948年10月5日
4.關於建立華北各級稅務機關的決定
1948年10月10日
5.華北區各級稅務機關組織規程(草案)
1948年10月10日
6.華北人民政府布告(規定冀南銀行、晉察冀邊區銀行與北海銀行所發鈔票的固定比價)
1948年10月20日
7.華北人民政府為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統一貨幣的訓令
1948年11月22日
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稅土地畝數及常年應產量訂定標準的規定
1948年10月23日
9.華北人民政府布告(規定人民幣與冀幣、北海幣、邊幣、西農幣的固定比價)
1948年12月1日
10.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為統一規定三十八年度全區參戰
民兵民工供給標準的聯合訓令
1948年12月17日
11.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鈔票為財政稅收本位幣訓令
1948年12月18日
12.華北區農業稅暫行稅則
1948年8月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1948年12月25日華北人民
政府公布
13.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推行農業稅則的決定
1948年12月25日
14.華北人民政府為重申所有軍政團體及公營企業嚴禁在私人銀號存款的訓令
1948年12月31日
15.華北人民政府金庫條例
1949年1月8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
16.太岳行政公署關於健全審計制度及財糧管理制度的通令
1949年1月8日
17.附\[政策答疑\]:人民銀行南漢宸總經理髮表談話解釋人民銀行新幣發行中
的若干疑問
1949年1月10日新華社華北
1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前頒“關於農業土地畝數及常年應產量訂定標準的規定”
中的兩點修正的訓令
1949年1月14日
19.華北人民政府為各公營企業及財經機關對於財物之處理必須根據制度的訓令
1949年2月1日
20.董必武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綱要草案》的報告
1949年2月4日
21.華北區暫行審計規程
華北人民政府第二次政府委員會議通過,1949年2月24日公布
2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公營企業徵收工商業所得稅的規定
1949年3月2日
23.華北區進出口貨物稅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5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24.華北區區外匯兌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5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25.華北公房公產統由所在區行署省市管理的通令
1949年4月4日
26.華北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4月7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27.華北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施行細則
1949年4月11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28.華北人民政府為本區已照章完稅之貨物各地不得重征貨物稅令
1949年4月14日
29.華北區私營銀錢業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4月27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30.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4月27日華北人民政府
3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停止東北、長城兩種貨幣在華北區流通的布告
1949年4月30日
3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執行金銀管理辦法的指示
1949年5月3日
33.華北人民政府關於1949年夏征工作的指示
1949年5月5日
3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區劃變動中移交問題的指示
1949年5月6日
35.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關於工商放款政策及調整利息的指示
1949年5月12日
36.華北人民政府為郵政、電訊、鐵道等國營交通事業免除捐稅的通令
1949年5月16日
37.華北區酒類專賣暨徵稅暫行辦法
1949年5月20日
38.華北區暫行審計規程施行細則(草案)
1949年5月20日
3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稅調查評議工作的指示
1949年6月18日
40.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區劃變動中移交問題的補充指示
1949年6月29日
41.華北區審計規程
1949年7月1日起實行
42.華北區暫行財政會計規程
1949年7月11日
43.冀魯豫行政公署通令――為明確劃界移交後之財政管理制度及審會計手續由
1949年7月21日
4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防汛糧款開支辦法的規定
1949年7月22日
45.華北人民政府為華北級與平津兩市供給制人員試行包乾供給制的通知
1949年7月27日
46.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劃歸行署、省、市留用稅收項目令
1949年7月30日
4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華北各級糧局與糧庫的命令
1949年8月5日
48.華北區各級糧食機構組織規程
1949年8月5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49.華北人民政府為公布試行北平天津市契稅暫行辦法及其施行細則(草案)令
1949年8月16日
50.北平天津市契稅暫行辦法(草案)
1949年8月16日
51.北平天津市契稅暫行辦法施行細則(草案)
1949年8月16日
52.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司令部為取消戰爭勤務動員辦法的聯合命令
1949年8月19日
53.華北人民政府為住平機關購置房屋須由財政部統一辦理的通知
1949年8月31日
5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農業稅災情減免辦法與組織年景調查的指示
1949年9月6日
55.華北區農業稅災情減免暫行辦法
1949年9月6日
56.華北區貨物稅暫行條例
1949年9月21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57.華北人民政府為頒發“華北區交易稅暫行辦法”令
1949年9月22日
58.華北區交易稅暫行辦法
1949年9月22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59.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娛樂稅稅率及減免辦法令
1949年9月24日
60.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領發薪給工資免納印花稅令
1949年10月7日
61.華北區屠宰稅暫行條例
1949年10月14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62.華北區農業稅暫行稅則修正與補充條文
1949年10月14日
63.華北區農業稅暫行稅則施行細則
1949年10月16日
6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1949年秋征工作的指示
1949年10月19日
65.華北人民政府為修訂華北區各級稅務機關組織規程令
1949年10月21日
66.華北區各級稅務機關組織規程
1949年10月21日修訂公布
67.附:華北人民政府財政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68.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五、經濟管理
(一)工商貿易
1.華北區工商業聲請營業登記暫行辦法
1948年12月18日
2.華北區商標註冊暫行辦法
1949年1月8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3.華北區商標註冊暫行辦法施行細則
1949年1月8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機關生產的決定
1949年1月18日
5.華北區禁止在各大礦區續開小窯挖煤令
1949年1月18日
6.華北人民政府對工礦區附近政府應協助工礦解決困難的訓令
1949年1月28日
7.華北人民政府工商部關於執行華北區工商業聲請營業登記暫行辦法的指示
1949年2月8日
8.太行區採礦暫行條例草案
1949年3月1日太行行政公署公布
9.華北人民政府為禁止在商標、招牌上使用外國文字令
1949年3月5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10.華北區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5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11.華北區商標註冊辦法
1949年6月11日華北人民政府修訂公布
12.華北區商標註冊辦法施行細則
1949年6月11日華北人民政府修訂公布
13.華北人民政府華北區關於內地貿易問題的幾項規定
1949年6月18日
14.華北人民政府為文化教育衛生用品及器材準予免稅進口令
1949年6月22日
15.華北人民政府華北區為獎勵土產品出口、降低土產品出口成本的幾項決定
1949年6月27日
1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市場管理物資交流的幾點規定
1949年7月5日
1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成立“工業復員委員會”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18.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開灤礦務局一切公文應改以中文為合法文字令
1949年9月20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19.華北區輸出輸入商品檢驗暫行條例
1949年10月1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二)交通郵電
20.華北人民政府關於鐵路占地問題處理辦法及枕木價格、運費的規定
1948年10月8日
21.華北區公路鐵路留地辦法
1948年10月29日
22.華北人民政府為收集與保護鐵路器材的訓令
1948年12月16日
23.華北人民政府布告――華北區護養公路暫行辦法
1948年12月28日
24.華北區軍郵組織和工作細則
1949年1月
25.華北區戰時船舶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26.華北區對外通電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6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27.華北人民政府為明令保護鐵路與收集器材的通令
1949年4月2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28.華北人民政府為統一領導計畫公路運輸企業令
1949年4月8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29.華北區公路徵收汽車、膠皮輪大車養路費暫行辦法
1949年4月2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30.華北區區外通郵暫行辦法
1949年4月25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31.華北人民政府保護鐵路布告
1949年4月
32.華北人民政府為轉飭各級政府發動民眾蒐集鐵路器材送交就近車站點收令
1949年5月31日
33.華北區徵收汽車及膠皮輪大車養路費採用月票補充票辦法的布告
1949年7月18日
34.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為令發《蒐集與保護鐵路交通器材辦法》
的聯合通令
1949年7月28日
35.華北人民政府為令各地政府協助鐵道部收買銅料令
1949年8月29日
(三)農林水利
36.1949年華北區農業生產計畫
1949年春
37.1949年華北區農業貸款計畫
1949年2月9日
38.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獎勵農業增產的指示
1949年4月5日
39.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為春耕期間限制動員民力的命令
1949年4月16日
40.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為緊急防旱克服困難的通知
1949年4月27日
41.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開展植樹護林運動的指示
1949年4月
42.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植棉的指示
1949年4月
43.1949年華北區治河計畫
1949年4月
4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防汛工作的指示
1949年6月3日
45.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緊急動員除蟲保苗的指示
1949年6月3日
46.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查荒滅荒工作的指示
1949年6月26日
47.華北人民政府為令各地政府及河務部門派專人檢查修補各河堤防險工令
1949年7月5日
48.中共中央華北局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秋收種麥秋耕及生產救災工作的指示
1949年9月1日
4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大量採集樹籽開展秋季造林運動和建設苗圃的指示
1949年9月12日
(四)科學技術
50.華北區獎勵科學發明及技術改進暫行條例
1948年12月20日
51.華北區獎勵科學發明及技術改進暫行條例執行辦法
1948年12月20日
52.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一年來農業生產工作的總結報告
1949年9月10日
53.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54.華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55.華北人民政府公營企業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六、文教衛生
(一)文化教育
1.華北區普通中學暫行實施辦法(草案)
1948年11月14日學教字第三號令頒布試行
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文物古蹟徵集管理問題的規定
1948年11月13日
3.華北區師範學校暫行實施辦法(草案)
1948年11月14日學教字第三號令頒布試行
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規定中等學校政治課課程標準等項問題的指示
1948年12月6日
5.華北區文化藝術工作委員會組織規程
1948年12月21日
6.華北區中學及師範學校經費開支暫行標準
1948年12月29日
7.華北區中學及師範學生公費待遇暫行標準
1948年12月29日
8.華北區中學及師範學校教職勤雜人員待遇暫行標準
1948年12月29日
9.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農學院工作的決定
1948年
10.華北人民政府為保護各地名勝古蹟嚴禁破壞的訓令
1949年1月14日
11.一九四九年華北區文化教育建設計畫
1949年2月24日華北人民政府第二次政府委員會通過
12.華北區職工幹部學校學生待遇之規定
1949年3月20日
13.華北人民政府為禁運古物圖書出口令
1949年4月8日
14.北平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1949年5月10日華北人民政府文管會制定
15.北平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條例
1949年5月10日華北人民政府文管會制定
16.華北人民政府為古玩經審查鑑別後可準出口令
1949年5月17日
1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成立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令
1949年6月1日
18.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1949年6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19.董必武主席在華北國小教育會上的講話
1949年6月
20.晁(哲甫)部長:華北國小教育會議總結報告
1949年6月
2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國小教育幾個重要問題的指示
1949年6月15日
22.華北區國小教育暫行實施辦法
1949年6月15日頒布
23.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關於南開、北大、清華、北洋、師大等校院系調整的決定
1949年6月27日
24.華北區國小教師服務暫行規程
1949年6月30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
25.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恢復和建立工人區學校問題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附:華北第一屆職工代表會議關於恢復和建立工人區內的學校問題的建議
26.華北人民政府為函知中華全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暨中華全國文學工作者協會
該會準予備案函
1949年8月19日
2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華北文化藝術委員會機構調整及幹部配備令
1949年8月20日
28.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關於成立農業大學令
1949年9月29日
29.華北人民政府為大力開展冬學運動的訓令
1949年10月15日
30.華北人民政府1949年冬學運動實施綱要
1949年10月15日
31.華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32.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33.華北文化藝術工作委員會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二)衛生法規
3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對貧苦民眾和榮退軍人實行免費醫療的決定
1949年3月5日
35.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種痘的指示
1949年3月18日
3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管理醫療用品營業的暫行規則
1949年5月12日
3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分配各省、行署、直轄市公立醫院貧苦免費醫療補助費與
衛生防疫費令
1949年5月12日
38.華北人民政府為頒布平津衛生機關人員生活待遇標準令
1949年5月27日
3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巡迴治療工作的指示
1949年5月
40.華北人民政府衛生部管理成藥暫行規則
1949年6月15日
41.華北人民政府衛生部管理醫事人員暫行規則
1949年6月15日
42.華北人民政府衛生管理細菌學免疫學製品暫行規則
1949年6月15日
43.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華北區公立醫院工作方針的指示
1949年6月30日
44.華北人民政府衛生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七、土地租債
1.綏遠省人民政府關於如何處理回贖土地問題的通知
1949年3月19日
2.綏遠省人民政府為減息問題給豐鎮縣政府的批覆
1949年5月28日
3.綏遠省人民政府關於如何解決回村逃戶土地問題的批覆
1949年5月31日
4.綏遠省人民政府關於減租生產指示
1949年7月26日
八、勞動法規
1.太原國營公營企業勞動保險暫行辦法
1949年7月5日太原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公布施行
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省、市勞動局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3.華北人民政府同意華北第一屆職工代表會議建議關於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建立
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4.關於在國營、公營工廠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
實施條例
1949年8月10日
5.華北人民政府“對華北第一屆職工代表會議關於建立供給商店與消費合作社
保障職工生活的決議”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6.附:華北第一屆職工代表會議關於建立供給商店與消費合作社保障職工生活的決議
1949年5月10日
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工薪所得稅問題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九、婚姻與繼承
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婚姻問題給太行行署的快郵代電
1949年1月20日
2.華北人民政府民政部關於繼承問題的解答
1949年2月
3.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關於婚姻繼承問題的解答
1948年11月―1949年2月
4.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通報幹部干涉婚姻案件的初步研究
1949年5月
5.綏遠省關於幹部戰士之解除婚約及離婚手續一律到被告所在地之縣政府
辦理的通令
1949年8月6日
十、刑事法規
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解散所有會門道門封建迷信組織的布告
1949年1月4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已決及未決案犯的訓令
1949年1月13日
3.華北人民政府為通報重大案件量刑標準(法行字第四號)
1949年春
4.華北區禁菸禁毒暫行辦法
1949年7月16日
5.綏遠省戒吸毒品暫行辦法
1949年8月20日
十一、公安法規
1.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各級公安幹部升降調遣制度的訓令
1948年11月17日
2.華北人民政府令各級軍政經濟機關分散各地直轄之派出機關須向當地
政府登記訓令(公安字第一號)
1948年11月17日
3.華北區槍枝管理暫行辦法
1948年11月18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
4.華北區攜帶槍枝暫行規則
1948年11月18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
5.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公安局武裝配置名額訓令
1948年11月20日
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邊防公安辦事處、邊防公安局、水上公安局、
河防公安局的訓令
1948年11月20日
7.華北人民政府訓令――關於縣市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權責的規定
1948年11月30日
8.華北區戰時出入邊境管理辦法
1948年12月1日
9.華北人民政府再令各軍政經濟機關分散各地之直轄
派出機關須迅向當地政府登記的通知(公安字第三號)
1949年1月5日
10.華北人民政府訓令――關於處理各縣逃亡平津等大城市人犯的規定
1949年2月7日
11.華北人民政府指示――還鄉人員登記管理辦法
1949年3月7日頒布
12.華北人民政府護照使用暫行辦法
1949年3月8日
13.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公安機關囚糧標準與供給人數的通令
1949年4月4日
14.華北人民政府為協助鐵路局保護行車安全緝辦沿線竊盜匪煤匪令
1949年5月17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15.華北人民政府為催報外僑材料並令各地凡有外僑出入境事項均須呈府核准備案令
1949年6月22日
1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賭博的指示
1949年7月13日
1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處理華北區(平津除外)內地外僑旅行問題的指示
1949年8月29日
18.華北人民政府為令嚴格登記管理鄉村散置軍火令
1949年8月30日
19.華北人民政府制定使用護照辦法
1949年
十二、監察法規
1.華北人民政府為公安部總務處長張××動支巨額經費擅自存放私人銀號決定
給予處分的通報
1949年1月10日
2.華北人民政府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未經請示自行用款蓋房予以批評的通報
1949年1月17日
3.華北人民政府為陽泉市水電公司等企業單位違法在私人銀號存款責令反省
檢查的通報
1949年1月24日
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令各級行政、司法機關、各公營企業、財經、交通等部門
對人民監察院之檢查應妥為幫助的訓令
1949年1月29日
5.華北人民政府為軍工二大廠廠長拒絕監察院於副院長檢查工作,責成主管
部門加以教育令
1949年4月1日
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冀中十分區修建機關等浪費及非法動員民力情形的通報
1949年5月13日
7.華北人民監察院聘請通訊員決定及聘請辦法
1949年6月9日公布
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石景山鋼鐵廠化驗室失火事件的通令
1949年6月16日
9.華北人民政府對冀南廣平縣擅自建築大戲院(或大會場)勞民傷財事
予以處分的通報
1949年7月21日
10.華北人民政府為公營企業部為硝磺局原司務會計孫永遠貪污公款
予以撤職處分的通令
1949年8月20日
11.華北人民政府對徐水縣長李××等壞糧失職的處分令
1949年8月25日
十三、司法審判與獄政
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游擊區判處死刑案件可由行署批准的指令
1948年10月5日
2.華北人民政府為召集第一期司法幹部訓練班的通令
1948年10月18日
3.華北人民政府為統一各行署司法機關名稱、恢復各縣原有司法組織及
審級的規定的通令
1948年10月23日
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處理死刑案件應該注意事項的通令
1948年10月23日
5.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關於各級司法機關按期報告工作的通知
1948年10月25日
6.華北人民政府指令――核復冀南行署關於目前自新院案犯處理的規定
1948年10月27日
7.華北人民政府指令――邊沿區游擊區判處死刑亦應執行宣判送達手續
1948年11月22日
8.華北人民政府通令――估定囚糧額數、取消訟費及區村介紹起訴制度
1948年11月23日
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聘請協助檢驗屍體者之報酬辦法
及檢驗命案所需物品之報銷辦法的指令
1948年12月1日
10.附[學習輔導]:謝覺哉:在司法訓練班的講話(節錄)
1949年1月23日
11.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老區和新區囚糧供給辦法的訓令(法行字第三號)
1949年2月10日
1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調解民間糾紛的決定
1949年2月25日
13.華北人民政府為各級司法委員會改為裁判研究委員會通令(法行字第六號)
1949年3月22日
14.華北人民政府為確定刑事覆核制度的通令
1949年3月23日
15.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為指定專縣市按期寄送總結報告的通知
1949年5月2日
16.華北人民政府為貫徹清理積案並研究減少積案辦法的訓令
1949年5月21日
17.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關於石家莊市人民法院實行值日制度的通報(司通字
第六號)
1949年5月
18.太原市軍事管制委員會特別法庭暫行辦法草案
1949年7月1日
1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北平政法學院改為政法大學的決定
1949年8月4日
20.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為函知新法學研究院該院準予備案函
1949年8月
2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法務部七月份綜合報告的通報
1949年8月24日
22.各大學專科學校文法學院各系課程暫行規定
1949年10月11日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頒布
23.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24.華北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本卷參考書目

作者簡介

張希坡教授,全國著名法律史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1953年自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歷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副主任、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同時,先後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副會長、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長。現任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會理事,陝西省陝甘寧邊區史研究會特邀研究員。
1948年12月3日
19.華北區各級政府機關印信刊發使用暫行辦法
1948年12月9日
20.華北區村縣人民政權組織條例(草案)
1948年12月
21.華北區村縣人民代表會議代表選舉條例(草案)
1948年12月
2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成立察哈爾省政府並任命省府主席的通知
1949年1月19日
23.華北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請假規則
1948年1月20日
2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縣村人民代表會議的指示
1949年2月
25.董必武在華北人民政府第二次委員會議上關於本府成立以來的工作概況報告
1949年2月21日
26.華北區縣區政府編制暫行辦法(草案)
1949年5月
27.華北人民政府新聞發布辦法――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949年6月29日通知試行
2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華北大工礦區行政區劃與設立行政機構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29.華北人民政府秘書廳各處室工作守則
1949年9月17日
30.中共中央華北局發布“建立村、區、縣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各界人民代表
會議的決定”
1949年10月
31.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關於撤銷華北人民政府令
1949年10月27日
32.董必武關於結束華北人民政府工作的報告
1949年10月28日
33.華北人民政府結束工作的公告
1949年10月28日
34.薄一波關於華北各城市各界代表會議情形和經驗向毛澤東主席的報告
1949年10月29日
35.華北人民政府一年來工作概述
1949年10月15日
36.“華北政報”附錄:華北解放區行政區劃
1949年3月前
37.華北人民政府為重新調整行政區劃通令(附:華北區行政區劃表)
1949年8月1日
三、民政法規
1.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遠調新區工作幹部其直系親屬一律按軍屬待遇通令
1948年10月14日發布
2.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華字第一號聯合命令――擴軍
歸隊接收送補兵員工作暫行規則
1948年11月20日
3.華北區年老病弱退職人員待遇辦法
1948年11月2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4.華北區年老病弱退伍軍人待遇辦法
1948年11月2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5.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榮退軍人撫恤費包括項目及開支報銷辦法令
1948年11月23日
6.華北區榮譽軍人優待撫恤條例
1948年11月2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7.華北人民政府為統一規定行政區劃變更許可權令
1948年12月6日
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如何執行榮軍優撫條例退伍退職辦法的指示
1948年12月20日
9.華北人民政府為迅速健全各級民政部門組織機構的訓令
1948年12月23日
10.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榮退軍人處理費榮校及特殊優恤救濟費開支辦法令
1948年12月31日
11.華北人民政府為進行各地烈士墓登記、豎標、加強看管的通知
1949年1月13日
12.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政治部關於執行年老病弱退職人員待遇辦法的補充通知
1949年1月24日
13.華北區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條例
1949年1月25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4.華北區革命軍人犧牲褒恤條例
1949年1月25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5.華北區民兵民工傷亡撫恤辦法
1949年1月25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6.華北區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條例
1949年1月26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17.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政治部關於處理遣散俘虜及投降士兵工作的聯合訓令
1949年1月27日
18.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為規定對敵軍散兵游勇處理辦法的聯合訓令
1949年1月28日
1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預防春荒及救災的指示
1949年2月22日
20.華北區還鄉人員登記管理辦法
1949年3月7日
21.華北人民政府為徵集烈士史料的通令
1949年4月5日
22.華北區各級榮軍管理組織辦法
1949年4月27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23.華北區政民幹部保健條例
1949年5月7日
24.華北人民政府為執行幹部請委制度與登記專縣級幹部的訓令
1949年5月12日
25.華北區城市處理乞丐暫行辦法
1949年5月21日
26.華北人民政府通知――對尚有軍籍之榮校學員、工作人員家屬準按軍屬優待
1949年7月19日
27.華北人民政府為中國物理學會等六團體準予備案的指令
1949年9月5日
2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節約募捐工作的幾點規定
1949年10月15日
29.華北人民政府民政部關於烈士問題的解答
1949年
30.華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四、財金稅糧
1.華北區工商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草案)
1948年9月
2.華北人民政府布告(原冀南銀行與晉察冀邊區銀行合併為華北銀行)
1948年10月1日
3.華北人民政府布告(規定冀南銀行,晉察冀邊區銀行與北海銀行所發鈔票的
固定比價)
1948年10月5日
4.關於建立華北各級稅務機關的決定
1948年10月10日
5.華北區各級稅務機關組織規程(草案)
1948年10月10日
6.華北人民政府布告(規定冀南銀行、晉察冀邊區銀行與北海銀行所發鈔票的固定比價)
1948年10月20日
7.華北人民政府為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統一貨幣的訓令
1948年11月22日
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稅土地畝數及常年應產量訂定標準的規定
1948年10月23日
9.華北人民政府布告(規定人民幣與冀幣、北海幣、邊幣、西農幣的固定比價)
1948年12月1日
10.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為統一規定三十八年度全區參戰
民兵民工供給標準的聯合訓令
1948年12月17日
11.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鈔票為財政稅收本位幣訓令
1948年12月18日
12.華北區農業稅暫行稅則
1948年8月華北臨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1948年12月25日華北人民
政府公布
13.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推行農業稅則的決定
1948年12月25日
14.華北人民政府為重申所有軍政團體及公營企業嚴禁在私人銀號存款的訓令
1948年12月31日
15.華北人民政府金庫條例
1949年1月8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
16.太岳行政公署關於健全審計制度及財糧管理制度的通令
1949年1月8日
17.附\[政策答疑\]:人民銀行南漢宸總經理髮表談話解釋人民銀行新幣發行中
的若干疑問
1949年1月10日新華社華北
1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前頒“關於農業土地畝數及常年應產量訂定標準的規定”
中的兩點修正的訓令
1949年1月14日
19.華北人民政府為各公營企業及財經機關對於財物之處理必須根據制度的訓令
1949年2月1日
20.董必武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綱要草案》的報告
1949年2月4日
21.華北區暫行審計規程
華北人民政府第二次政府委員會議通過,1949年2月24日公布
2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公營企業徵收工商業所得稅的規定
1949年3月2日
23.華北區進出口貨物稅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5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24.華北區區外匯兌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5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25.華北公房公產統由所在區行署省市管理的通令
1949年4月4日
26.華北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4月7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27.華北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施行細則
1949年4月11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28.華北人民政府為本區已照章完稅之貨物各地不得重征貨物稅令
1949年4月14日
29.華北區私營銀錢業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4月27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30.華北區金銀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4月27日華北人民政府
3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停止東北、長城兩種貨幣在華北區流通的布告
1949年4月30日
3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執行金銀管理辦法的指示
1949年5月3日
33.華北人民政府關於1949年夏征工作的指示
1949年5月5日
3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區劃變動中移交問題的指示
1949年5月6日
35.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關於工商放款政策及調整利息的指示
1949年5月12日
36.華北人民政府為郵政、電訊、鐵道等國營交通事業免除捐稅的通令
1949年5月16日
37.華北區酒類專賣暨徵稅暫行辦法
1949年5月20日
38.華北區暫行審計規程施行細則(草案)
1949年5月20日
3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稅調查評議工作的指示
1949年6月18日
40.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區劃變動中移交問題的補充指示
1949年6月29日
41.華北區審計規程
1949年7月1日起實行
42.華北區暫行財政會計規程
1949年7月11日
43.冀魯豫行政公署通令――為明確劃界移交後之財政管理制度及審會計手續由
1949年7月21日
4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防汛糧款開支辦法的規定
1949年7月22日
45.華北人民政府為華北級與平津兩市供給制人員試行包乾供給制的通知
1949年7月27日
46.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劃歸行署、省、市留用稅收項目令
1949年7月30日
4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華北各級糧局與糧庫的命令
1949年8月5日
48.華北區各級糧食機構組織規程
1949年8月5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49.華北人民政府為公布試行北平天津市契稅暫行辦法及其施行細則(草案)令
1949年8月16日
50.北平天津市契稅暫行辦法(草案)
1949年8月16日
51.北平天津市契稅暫行辦法施行細則(草案)
1949年8月16日
52.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司令部為取消戰爭勤務動員辦法的聯合命令
1949年8月19日
53.華北人民政府為住平機關購置房屋須由財政部統一辦理的通知
1949年8月31日
5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農業稅災情減免辦法與組織年景調查的指示
1949年9月6日
55.華北區農業稅災情減免暫行辦法
1949年9月6日
56.華北區貨物稅暫行條例
1949年9月21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57.華北人民政府為頒發“華北區交易稅暫行辦法”令
1949年9月22日
58.華北區交易稅暫行辦法
1949年9月22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59.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娛樂稅稅率及減免辦法令
1949年9月24日
60.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領發薪給工資免納印花稅令
1949年10月7日
61.華北區屠宰稅暫行條例
1949年10月14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62.華北區農業稅暫行稅則修正與補充條文
1949年10月14日
63.華北區農業稅暫行稅則施行細則
1949年10月16日
6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1949年秋征工作的指示
1949年10月19日
65.華北人民政府為修訂華北區各級稅務機關組織規程令
1949年10月21日
66.華北區各級稅務機關組織規程
1949年10月21日修訂公布
67.附:華北人民政府財政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68.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五、經濟管理
(一)工商貿易
1.華北區工商業聲請營業登記暫行辦法
1948年12月18日
2.華北區商標註冊暫行辦法
1949年1月8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3.華北區商標註冊暫行辦法施行細則
1949年1月8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機關生產的決定
1949年1月18日
5.華北區禁止在各大礦區續開小窯挖煤令
1949年1月18日
6.華北人民政府對工礦區附近政府應協助工礦解決困難的訓令
1949年1月28日
7.華北人民政府工商部關於執行華北區工商業聲請營業登記暫行辦法的指示
1949年2月8日
8.太行區採礦暫行條例草案
1949年3月1日太行行政公署公布
9.華北人民政府為禁止在商標、招牌上使用外國文字令
1949年3月5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10.華北區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5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11.華北區商標註冊辦法
1949年6月11日華北人民政府修訂公布
12.華北區商標註冊辦法施行細則
1949年6月11日華北人民政府修訂公布
13.華北人民政府華北區關於內地貿易問題的幾項規定
1949年6月18日
14.華北人民政府為文化教育衛生用品及器材準予免稅進口令
1949年6月22日
15.華北人民政府華北區為獎勵土產品出口、降低土產品出口成本的幾項決定
1949年6月27日
1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市場管理物資交流的幾點規定
1949年7月5日
1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成立“工業復員委員會”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18.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開灤礦務局一切公文應改以中文為合法文字令
1949年9月20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19.華北區輸出輸入商品檢驗暫行條例
1949年10月1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二)交通郵電
20.華北人民政府關於鐵路占地問題處理辦法及枕木價格、運費的規定
1948年10月8日
21.華北區公路鐵路留地辦法
1948年10月29日
22.華北人民政府為收集與保護鐵路器材的訓令
1948年12月16日
23.華北人民政府布告――華北區護養公路暫行辦法
1948年12月28日
24.華北區軍郵組織和工作細則
1949年1月
25.華北區戰時船舶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26.華北區對外通電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6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27.華北人民政府為明令保護鐵路與收集器材的通令
1949年4月2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28.華北人民政府為統一領導計畫公路運輸企業令
1949年4月8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29.華北區公路徵收汽車、膠皮輪大車養路費暫行辦法
1949年4月23日華北人民政府制定
30.華北區區外通郵暫行辦法
1949年4月25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31.華北人民政府保護鐵路布告
1949年4月
32.華北人民政府為轉飭各級政府發動民眾蒐集鐵路器材送交就近車站點收令
1949年5月31日
33.華北區徵收汽車及膠皮輪大車養路費採用月票補充票辦法的布告
1949年7月18日
34.華北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區為令發《蒐集與保護鐵路交通器材辦法》
的聯合通令
1949年7月28日
35.華北人民政府為令各地政府協助鐵道部收買銅料令
1949年8月29日
(三)農林水利
36.1949年華北區農業生產計畫
1949年春
37.1949年華北區農業貸款計畫
1949年2月9日
38.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獎勵農業增產的指示
1949年4月5日
39.華北人民政府華北軍區為春耕期間限制動員民力的命令
1949年4月16日
40.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為緊急防旱克服困難的通知
1949年4月27日
41.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開展植樹護林運動的指示
1949年4月
42.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植棉的指示
1949年4月
43.1949年華北區治河計畫
1949年4月
4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防汛工作的指示
1949年6月3日
45.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緊急動員除蟲保苗的指示
1949年6月3日
46.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查荒滅荒工作的指示
1949年6月26日
47.華北人民政府為令各地政府及河務部門派專人檢查修補各河堤防險工令
1949年7月5日
48.中共中央華北局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秋收種麥秋耕及生產救災工作的指示
1949年9月1日
4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大量採集樹籽開展秋季造林運動和建設苗圃的指示
1949年9月12日
(四)科學技術
50.華北區獎勵科學發明及技術改進暫行條例
1948年12月20日
51.華北區獎勵科學發明及技術改進暫行條例執行辦法
1948年12月20日
52.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一年來農業生產工作的總結報告
1949年9月10日
53.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54.華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55.華北人民政府公營企業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六、文教衛生
(一)文化教育
1.華北區普通中學暫行實施辦法(草案)
1948年11月14日學教字第三號令頒布試行
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文物古蹟徵集管理問題的規定
1948年11月13日
3.華北區師範學校暫行實施辦法(草案)
1948年11月14日學教字第三號令頒布試行
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規定中等學校政治課課程標準等項問題的指示
1948年12月6日
5.華北區文化藝術工作委員會組織規程
1948年12月21日
6.華北區中學及師範學校經費開支暫行標準
1948年12月29日
7.華北區中學及師範學生公費待遇暫行標準
1948年12月29日
8.華北區中學及師範學校教職勤雜人員待遇暫行標準
1948年12月29日
9.華北人民政府農業部關於農學院工作的決定
1948年
10.華北人民政府為保護各地名勝古蹟嚴禁破壞的訓令
1949年1月14日
11.一九四九年華北區文化教育建設計畫
1949年2月24日華北人民政府第二次政府委員會通過
12.華北區職工幹部學校學生待遇之規定
1949年3月20日
13.華北人民政府為禁運古物圖書出口令
1949年4月8日
14.北平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1949年5月10日華北人民政府文管會制定
15.北平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人民助學金暫行條例
1949年5月10日華北人民政府文管會制定
16.華北人民政府為古玩經審查鑑別後可準出口令
1949年5月17日
1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成立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令
1949年6月1日
18.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1949年6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公布
19.董必武主席在華北國小教育會上的講話
1949年6月
20.晁(哲甫)部長:華北國小教育會議總結報告
1949年6月
2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國小教育幾個重要問題的指示
1949年6月15日
22.華北區國小教育暫行實施辦法
1949年6月15日頒布
23.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關於南開、北大、清華、北洋、師大等校院系調整的決定
1949年6月27日
24.華北區國小教師服務暫行規程
1949年6月30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
25.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恢復和建立工人區學校問題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附:華北第一屆職工代表會議關於恢復和建立工人區內的學校問題的建議
26.華北人民政府為函知中華全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暨中華全國文學工作者協會
該會準予備案函
1949年8月19日
2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華北文化藝術委員會機構調整及幹部配備令
1949年8月20日
28.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關於成立農業大學令
1949年9月29日
29.華北人民政府為大力開展冬學運動的訓令
1949年10月15日
30.華北人民政府1949年冬學運動實施綱要
1949年10月15日
31.華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32.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33.華北文化藝術工作委員會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二)衛生法規
3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對貧苦民眾和榮退軍人實行免費醫療的決定
1949年3月5日
35.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種痘的指示
1949年3月18日
3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管理醫療用品營業的暫行規則
1949年5月12日
3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分配各省、行署、直轄市公立醫院貧苦免費醫療補助費與
衛生防疫費令
1949年5月12日
38.華北人民政府為頒布平津衛生機關人員生活待遇標準令
1949年5月27日
3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巡迴治療工作的指示
1949年5月
40.華北人民政府衛生部管理成藥暫行規則
1949年6月15日
41.華北人民政府衛生部管理醫事人員暫行規則
1949年6月15日
42.華北人民政府衛生管理細菌學免疫學製品暫行規則
1949年6月15日
43.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華北區公立醫院工作方針的指示
1949年6月30日
44.華北人民政府衛生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七、土地租債
1.綏遠省人民政府關於如何處理回贖土地問題的通知
1949年3月19日
2.綏遠省人民政府為減息問題給豐鎮縣政府的批覆
1949年5月28日
3.綏遠省人民政府關於如何解決回村逃戶土地問題的批覆
1949年5月31日
4.綏遠省人民政府關於減租生產指示
1949年7月26日
八、勞動法規
1.太原國營公營企業勞動保險暫行辦法
1949年7月5日太原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公布施行
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省、市勞動局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3.華北人民政府同意華北第一屆職工代表會議建議關於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建立
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4.關於在國營、公營工廠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
實施條例
1949年8月10日
5.華北人民政府“對華北第一屆職工代表會議關於建立供給商店與消費合作社
保障職工生活的決議”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6.附:華北第一屆職工代表會議關於建立供給商店與消費合作社保障職工生活的決議
1949年5月10日
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工薪所得稅問題的決定
1949年8月10日
九、婚姻與繼承
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婚姻問題給太行行署的快郵代電
1949年1月20日
2.華北人民政府民政部關於繼承問題的解答
1949年2月
3.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關於婚姻繼承問題的解答
1948年11月―1949年2月
4.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通報幹部干涉婚姻案件的初步研究
1949年5月
5.綏遠省關於幹部戰士之解除婚約及離婚手續一律到被告所在地之縣政府
辦理的通令
1949年8月6日
十、刑事法規
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解散所有會門道門封建迷信組織的布告
1949年1月4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已決及未決案犯的訓令
1949年1月13日
3.華北人民政府為通報重大案件量刑標準(法行字第四號)
1949年春
4.華北區禁菸禁毒暫行辦法
1949年7月16日
5.綏遠省戒吸毒品暫行辦法
1949年8月20日
十一、公安法規
1.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各級公安幹部升降調遣制度的訓令
1948年11月17日
2.華北人民政府令各級軍政經濟機關分散各地直轄之派出機關須向當地
政府登記訓令(公安字第一號)
1948年11月17日
3.華北區槍枝管理暫行辦法
1948年11月18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
4.華北區攜帶槍枝暫行規則
1948年11月18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
5.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公安局武裝配置名額訓令
1948年11月20日
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邊防公安辦事處、邊防公安局、水上公安局、
河防公安局的訓令
1948年11月20日
7.華北人民政府訓令――關於縣市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權責的規定
1948年11月30日
8.華北區戰時出入邊境管理辦法
1948年12月1日
9.華北人民政府再令各軍政經濟機關分散各地之直轄
派出機關須迅向當地政府登記的通知(公安字第三號)
1949年1月5日
10.華北人民政府訓令――關於處理各縣逃亡平津等大城市人犯的規定
1949年2月7日
11.華北人民政府指示――還鄉人員登記管理辦法
1949年3月7日頒布
12.華北人民政府護照使用暫行辦法
1949年3月8日
13.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公安機關囚糧標準與供給人數的通令
1949年4月4日
14.華北人民政府為協助鐵路局保護行車安全緝辦沿線竊盜匪煤匪令
1949年5月17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布
15.華北人民政府為催報外僑材料並令各地凡有外僑出入境事項均須呈府核准備案令
1949年6月22日
1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賭博的指示
1949年7月13日
17.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處理華北區(平津除外)內地外僑旅行問題的指示
1949年8月29日
18.華北人民政府為令嚴格登記管理鄉村散置軍火令
1949年8月30日
19.華北人民政府制定使用護照辦法
1949年
十二、監察法規
1.華北人民政府為公安部總務處長張××動支巨額經費擅自存放私人銀號決定
給予處分的通報
1949年1月10日
2.華北人民政府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未經請示自行用款蓋房予以批評的通報
1949年1月17日
3.華北人民政府為陽泉市水電公司等企業單位違法在私人銀號存款責令反省
檢查的通報
1949年1月24日
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令各級行政、司法機關、各公營企業、財經、交通等部門
對人民監察院之檢查應妥為幫助的訓令
1949年1月29日
5.華北人民政府為軍工二大廠廠長拒絕監察院於副院長檢查工作,責成主管
部門加以教育令
1949年4月1日
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冀中十分區修建機關等浪費及非法動員民力情形的通報
1949年5月13日
7.華北人民監察院聘請通訊員決定及聘請辦法
1949年6月9日公布
8.華北人民政府關於石景山鋼鐵廠化驗室失火事件的通令
1949年6月16日
9.華北人民政府對冀南廣平縣擅自建築大戲院(或大會場)勞民傷財事
予以處分的通報
1949年7月21日
10.華北人民政府為公營企業部為硝磺局原司務會計孫永遠貪污公款
予以撤職處分的通令
1949年8月20日
11.華北人民政府對徐水縣長李××等壞糧失職的處分令
1949年8月25日
十三、司法審判與獄政
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游擊區判處死刑案件可由行署批准的指令
1948年10月5日
2.華北人民政府為召集第一期司法幹部訓練班的通令
1948年10月18日
3.華北人民政府為統一各行署司法機關名稱、恢復各縣原有司法組織及
審級的規定的通令
1948年10月23日
4.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處理死刑案件應該注意事項的通令
1948年10月23日
5.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關於各級司法機關按期報告工作的通知
1948年10月25日
6.華北人民政府指令――核復冀南行署關於目前自新院案犯處理的規定
1948年10月27日
7.華北人民政府指令――邊沿區游擊區判處死刑亦應執行宣判送達手續
1948年11月22日
8.華北人民政府通令――估定囚糧額數、取消訟費及區村介紹起訴制度
1948年11月23日
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聘請協助檢驗屍體者之報酬辦法
及檢驗命案所需物品之報銷辦法的指令
1948年12月1日
10.附[學習輔導]:謝覺哉:在司法訓練班的講話(節錄)
1949年1月23日
11.華北人民政府為規定老區和新區囚糧供給辦法的訓令(法行字第三號)
1949年2月10日
12.華北人民政府關於調解民間糾紛的決定
1949年2月25日
13.華北人民政府為各級司法委員會改為裁判研究委員會通令(法行字第六號)
1949年3月22日
14.華北人民政府為確定刑事覆核制度的通令
1949年3月23日
15.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為指定專縣市按期寄送總結報告的通知
1949年5月2日
16.華北人民政府為貫徹清理積案並研究減少積案辦法的訓令
1949年5月21日
17.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關於石家莊市人民法院實行值日制度的通報(司通字
第六號)
1949年5月
18.太原市軍事管制委員會特別法庭暫行辦法草案
1949年7月1日
19.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北平政法學院改為政法大學的決定
1949年8月4日
20.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為函知新法學研究院該院準予備案函
1949年8月
21.華北人民政府關於法務部七月份綜合報告的通報
1949年8月24日
22.各大學專科學校文法學院各系課程暫行規定
1949年10月11日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頒布
23.華北人民政府法務部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24.華北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1949年10月
本卷參考書目

作者簡介

張希坡教授,全國著名法律史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1953年自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歷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副主任、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同時,先後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副會長、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長。現任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會理事,陝西省陝甘寧邊區史研究會特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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