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連續占有,“連續占有”的對稱。又稱“非持續占有”。是指占有人對其物在法律上的管領或支配有間斷或非持續的狀態。非連續占有與連續占有相對應而存在,其本質在於法律上占有的持續狀態發生了中斷。根據大陸法各國民法中的占有時效制度,連續而不間斷的占有時效是取得財產權的基本條件;因而在非連續占有的情況下,占有時效期間應當自最後一次中斷事由消失之時起重新計算。
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的對稱。是指不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通常包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形式。民事法律關係既包括財產關係,也包括人身關係,而非財產性的對人身權的侵犯,無法通過單純的財產性責任形式得到充分補救;非財產責任形式不涉及責任人的財產,其適用也不受當事人財產狀況的限制,具有財產責任形式的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