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文化組織

不以營利為目的,介於政府和企業之間,向社會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文化機構。作為社會公益組織,享有民間身份,在經濟上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資金來源大體可分為四部分:財政補貼,包括各級政府的撥款和項目經費;社會捐贈,包括個人捐贈,企業、基金會以及國際組織提供的資助;服務收費,包括會員繳費、服務取酬;經營性收入,包括經營實體收入、投資收入、產品銷售收入等。一般從事國民文化教育,提供文化消費服務,扶植傳統文化和民族特色文化等方面的事務。非營利文化組織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有利於不斷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水準,最佳化服務結構;有利於滿足公共文化服務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有利於大力推進文化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有利於有效提高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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