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輿論活動是其內容違背法律的輿論活動。通常表現為以大字報、討論會、演講、傳單、小報、集會、遊行等形式公然反對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破壞社會的安定。對非法的輿論活動要進行阻止、批評、教育乃至採取法律措施。在我國,非法的輿論活動指從事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宣傳煽動行為。禁止非法輿論,早就引起了西方傳統政治家的注意。英國哲學家卡爾·波普爾說:“如果沒有強大的自由主義傳統加以節制,公眾輿論作為趣味的仲裁者是危險的,作為真理的仲裁者則是不可接受的。”
(《猜想與反駁》第505頁,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任何輿論不受節制都能對社會構成一定的危險,因為輿論一旦失去必要的限制,就要衝亂社會秩序。在資本主義國家,危及社會制度的言論,同樣也要受到制止。詹森博士說:“每個社會都有維持和平和秩序的權力,因此就有權禁止宣傳帶有危險傾向的意見。要說執政者有這個權力,這是用詞不當,實際上是社會有這個權力,而執政者乃是它的代理人。執政者在限制他們認為的危險意見時,他們在道德上或在神學上可能有錯誤,但他們在政治上則是正確的。”(詹姆斯·鮑士威爾:《約翰的一生》第249頁,倫敦1934年版)輿論舉動一旦對社會統治階級的安全構成威脅,就會受到法律干預。但在不同制度下,非法輿論的內容具有不同的性質,對這種輿論的干預也就代表了不同階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