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件偵査,是指調查非法拘禁案件的措施和方法。偵査由檢察機關負責。詢問被害人和證人,掌握基本案情。重點査明案件起因,被告人與被害人矛盾糾紛起源,雙方責任、採取的措施及後果;非法拘禁的經過、手段,有無毆打、體罰、人身侮辱等情節,參與的人員,各自實施的行為,造成的後果等。勘驗現場和進行物證檢驗,人身檢查,收集作案工具和現場遺留痕跡等。分析參加非法拘禁的人員在案件中地位、作用、作案情節、手段、後果,區別對待。重點審查組織策劃者和致人傷殘、死亡者。促使有一般錯誤的人檢舉、揭發主犯和犯罪事實。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