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立法機關

非法定立法機關,法定立法機關的對稱。實際上享有一定立法權,可以參與或干預立法但憲法和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其為立法機關或沒有明確規定其有權立法的各種主體的總稱。

非法定立法機關,法定立法機關的對稱。實際上享有一定立法權,可以參與或干預立法但憲法和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其為立法機關或沒有明確規定其有權立法的各種主體的總稱。如:在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牽制、平衡的國家,憲法確認總統對議會立法有否決權,確認法院有權審理議會違憲立法所引起的案件,這實際上確定了總統和法院有一定的立法權,即立法監督權,但這種確定並非明確地、直接地規定總統和法院為立法機關或享有立法權,因而這些國家的總統、法院不是法定立法機關,而是非法定立法機關或非法定立法主體。從各國立法實踐看,非法定立法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在判例法國家,法院也是一種主要的非法定立法機關。在國家元首不是法定立法機關成員的國家,國家元首也屬於非法定立法機關。非法定立法機關,有的只能創製某一形式的法而不能創製其他形式的法,如有權創製判例法的法院;有的只能修正或否決法定立法機關的法律而不能自行立法,如有些採用制衡方式立法體制國家的總統法定立法機關的地位一般低於法定立法機關。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在法院審理議會違憲立法的過程中,在議會迫於政府的壓力不得不通過某項法律時,在總統行使解散議會的職權情況下,則不能說法定立法機關高於非法定立法機關。非法定立法機關的存在,表明立法權事實上不僅由議會或權力機關行使,而是以議會或國家權力機關為主,在其他機關的參與下,共同行使的。也表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原則沒有也不可能貫徹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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