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定原則是指政府均必須依法編制預算、執行預算,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預算法定是預算立法者與預算執行者圍繞資源配置進行許可權劃分的產物,是預算民主的一種實現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算法定原則
- 外文名:Budget legal principle
- 所屬學科:財稅法學
《預算法》具體規定:,預算法定原則的內涵:,預算法定原則的構成要素:,預算法定原則的分類,
《預算法》具體規定:
《預算法》第13條: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預算法定原則的內涵:
1.預算要素法定,亦即預算的主體、內容、時間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2.預算程式法定,亦即編制、審批、執行、變更、調整、決算等預算整個過程必須依法進行,且預算一經批准成為生效的法律檔案,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必須嚴格執行;3.預算責任法定,亦即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預算的執行,其不僅僅是政府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力,而且也是政府應當履行的一項職責。
預算法定原則的構成要素:
涵蓋全部財政收支的預算;受憲法約束的一年期法案;由法律確定預算外開支。
預算法定原則的分類
1.形式意義的預算法定:經立法機關批准通過的預算就具有法定效力,行政機關只能在預算範圍內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尤其是不得突破預算規定的支出限額。
2.實質意義的預算法定:首先,在支出金額、支出目的、支出期間、支出優先性的順序等方面賦予執行機關一定彈性空間,以協調預算與現實的矛盾。其次是控制重心的轉移,不僅要審查預算科目內部的安排,而且注重預算決策與外部因素的關聯;不僅要求預算執行者的支出行為獲得初始授權,更要確保事後的運作過程具有可持續的正當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