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應計客戶貸款是一個會計科目,編號1323—2 非應計客戶貸款。本科目核算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應計客戶貸款
- 編號:1323—2
- 性質:會計科目
- 內容:核算貸款本金
科目,確認標準,轉回核算,
科目
非應計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計貸款科目”科目;同時,沖減利息收入,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待轉貸款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催收利息”科目;期末,按應計提的客戶貸款利息,借記“催收利息”科目,貸記“待轉貸款利息收入”科目。
到期收回客戶貸款本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單位存款”科目,按客戶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已計提利息,貸記“催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貸款種類設定一級科目再按借款人設戶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客戶貸款餘額。
確認標準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規定。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應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人賬的利息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
從以上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滿足“貸款本金逾期90天”或“利息逾期90天”二者之一的貸款就是非應計貸款。但是這種對非應計貸款的確認標準在貸款契約採用不同的結息方式時就缺乏合理性,從而難以反映銀行的經營狀況和收益。例如:客戶A於2003年7月20日向某銀行申請了一筆期限為一年的貸款,本金為1000萬元,年利率為6%,契約約定每月20日按月結息。該銀行在2003年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均未收到客戶A支付的利息,則2003年10月21日,按照《制度》的規定,銀行將此筆貸款由應計貸款轉入非應計貸款核算。即:借:非應計貸款1000萬元;貸:應計貸款1000萬元。同時,沖回已計提的應收利息15萬元(1000×6%×3+12),借:應收利息15萬元(紅字金額);貸:利息收入15萬元(紅字金額)。
假定上例中契約約定到期還本付息。貸款契約到期時,客戶A無力還本付息,按照《制度》中對非應計貸款的確認標準,貸款本金尚未逾期90天,利息亦尚未逾期90天,此時該筆貸款就還不是非應計貸款,只有等到貸款和利息逾期90天后,即2004年10月21日才能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即:借:非應計貸款1000萬元;貸:應計貸款1000萬元。同時,沖回巳計提的應收利息75萬元(1000×6%×15+12),借:應收利息75萬元(紅字金額);貸:利息收入75萬元(紅字金額)。
按照五級分類方法確認非應計貸款,不僅可以反映客戶實際還款能力的變化,而且可以客觀地反映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與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相協調。由於貸款損失準備按季計提,商業銀行於每季季末對各項短期、中長期貸款按照五級分類方法逐項進行檢查。一方面,確定五級貸款中各級貸款的期末數,便於按每級貸款的期末數與自行確定的計提比例計算各類貸款應計提的專項準備;另一方面,在對各項貸款進行五級分類的基礎上確定非應計貸款的期末數,以便於將應計貸款轉入非應計貸款。
轉回核算
《制度》還規定,將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對於非應計貸款的轉回,《制度》中未進行規定。
假定上例中銀行按月結息,並已於2003年10月21日將該筆貸款轉人非應計貸款,而銀行於2003年11月20日收到了客戶A的還款20萬元(即連續四個月的利息),此時客戶的經營狀況發生了明顯的好轉。那么按照《制度》的規定,銀行在收到這20萬元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借:現金20萬元;貸:非應計貸款2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缺陷是違背了貸款本金與利息應當分開核算的原則,在銀行與客戶進行的定期對賬中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誤解。從風險分析的角度來看,也往往不能反映出客戶實際還貸能力的變化。如果已經確認為非應計貸款,但在客戶以後的經營過程中又出現了對還款能力有利的因素變化,經風險管理部門確認有足夠證據表明客戶以後能夠及時足額償還該筆貸款的本息,則可將該筆貸款從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非應計貸款轉為應計貸款的原則以及披露其金額和理由。因此,當銀行於2003年11月20日收到20萬元的還款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應計貸款1000萬元;貸:非應計貸款1000萬元。同時,借:現金20萬元;貸:利息收入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