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關於下發《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則》的通知
學位辦[ 2002] 3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委,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人教、科教)司(局)、中國科學院教育局主疊戲、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有關學位授予單位:
在職人員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是國家鼓勵公民自學成才,促進高層次專門人才成長的一條重要途徑。為確保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授予質量,國家每年組織一次碩士學位水平認定全國統一考試。為嚴肅考試紀律,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訂了《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則》(簡稱《規則》)。《規則》適用於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的全國統一考試、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管理暫行規則》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則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四日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奔葛付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本規則適用於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的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含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
一考試規則
1、考生必須熟知本考試規則,並嚴格按照考試規則的規定參加考試。
2、考生應在考試前一天到考試地點了解考場位置及有關注意事項,但不準進入考場。
3、考生應自帶指定的考試用品,如鋼筆、原子筆、鉛筆、橡皮、繪圖儀器和無字典存儲和白宙促嘗編程功能的電子計算器,或准考證上註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資料、紙張和通訊工具(如行動電話、尋呼機等),以及具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等不得帶入考場。
4、考生必須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軍人身份證件,下同)進入考場,參加考試。並應在每科考試開始前十五分鐘入場完畢。外國語考試開始、其它科目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遲到考生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5、考生進入考場後須對號入座。入座後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檢查。
6、考試正式開始前,考生必須認真聽取考場指令,並嚴格按照考場指令要求,使用規定書寫工具在規定欄目里填寫(塗)好有關信息;答案必須書寫在指定位置,字跡要工整、清楚。
7、考生對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須先舉手請示,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提問。對試題內容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8、考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交頭接耳、打手勢、做暗號;不準有偷看、傳遞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紙(卡)以及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等行為。
9、考試開始後九十分鐘內及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內,已進入考場的考生不得提前退場。考試驗境危開始九十分鐘後至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考生徵得監考人員同意,可以交卷退場。考生退場後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周圍逗留、喧譁。
10、考試終了指令發出後,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將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監考人員收回全部試卷、答題紙(卡)等並清點背凳促無誤,宣布可以離場時,才準離開考場。試卷、答題請腿紙(卡)、草稿紙、答案等一律不準帶出考場。
11、考生不得自行交卷,須等監考人員到座位上收取碑企戀試,並配合監考人員驗收,驗收無誤後請監考人員在准考證上籤字(作為考生交卷的憑據)。
二監考規則
1、監考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本管理規則,嚴格按照有關考試工作程式組織實施考試,確保本考場按統一規定進行考試。
2、監考人員必須在考生進入考場之前認真清理考場,確保考生座位周圍無書籍、資料以及有可能影響考試的其它物品。
3、監考人員經核對,允許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上的照片與考生本人相符者進入考場。外國語考試開始、其它科目開考三十分鐘後,監考人員不得允許遲到考生進入考場。
4、監考人員按照考場指令當場啟封試卷,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考試開始後,監考人員要逐個檢查考生本人與准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座位貼簽和考場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並檢查考生答題紙(卡)上填寫(必須用鋼筆或原子筆)的姓名、考號與准考證是否一致。
6、監考人員在缺考考生試卷右上角和答題紙(卡)上相應位置注“缺考”字樣、並在規定位置填寫(塗)上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證號。
7、考試開試九十分鐘內及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內,監考人員不得允許考生交卷、離開考場。考試開始九十分鐘後至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如有考生提出退場,可以允許提前交卷。監考人員收回提前交卷考生的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等,清點無誤後,在考生准考證上籤字,並將提前交卷的考生情況如實填寫在“考場記錄表”中。
8、監考人員不得對試題的內容作任何解釋。
9、監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請示考點負責人。要及時將考生違紀情況填寫在“考場記錄表”中,並保留考生作弊證據。
10、監考人員必須維護考場秩序,有權制止除本考點主考、副主考、總監考、巡視員、聯絡員以外的和未經主考同意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11、監考人員在考場內不準吸菸、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準抄題、做題,不準複製錄音帶,不準擅離職守,不準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
12、監考人員要認真做好考場記錄;妥善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偶發事件,並及時向考點負責人匯報。
13、考試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終了時間一到,要逐一收回全部考試材料,進行清點,確定無漏收的試題、答題紙(卡)、草稿紙後,在考生准考證上籤字。全部收齊點清後,宣布考生退場。
14、每科考試結束後,要對考場進行清理。
三處罰規則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考試類別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宣布考試無效或宣布考試無效並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2)不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
(3)開考指令發出前答題;
(4)考場終了指令發出後繼續答題;
(5)在考場內吸菸、喧譁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
(6)在答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准考證號或做標記;
(7)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擅自離場;
(8)夾帶文字資料;
(9)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
(10)抄襲他人或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11)接傳答案、交換試卷、答題紙(卡)或草稿紙;
(12)其試卷在評卷中被專家認定為有違紀作弊行為;
(13) 在考試過程中私自使用通訊工具;
(14)將考試材料帶出考場或撕毀考試材料;
(15)擾亂考場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
(16)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17)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
(18)偽造證件、證明以取得考試資格;
(19)請他人代考;
(20) 答題紙(卡)上所填寫的姓名及准考證號等項目與考生本人不符;
(21)有其它違紀行為。
2、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國考試工作人員資格,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同時建議其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1)監考中不履行職責,吸菸、看書報、打磕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
(2)擅自變動考生答卷時間;
(3)在監考中,因工作失誤造成考生答題紙(卡)損壞、丟失,並導致嚴重後果;
(4)為不具備參加考試資格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使其取得考試資格;
(5)提示或暗示考生進行答題;
(6)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
(7)指使、縱容、創造條件或夥同他人作弊;
(8)考試期間,擅自將考試材料帶出或傳出考場;
(9)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
(10)偷換、塗改考生答卷;
(11) 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拘私;
(12)誣陷、打擊、報復考生;
(13)因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場紀律混亂,考試嚴重失控,產生嚴重後果。
3、若某考點2個以上(含2個)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行為,或2個以上(含2個)考場在閱卷中被專家鑑定為有作弊行為的人數超過該考場實考人數1/3,取消該考點全國考試設考資格,並追究該考點主考的責任。
4、一個考區若有1八。以上的考場出現3條所述情況,撤消該考區全國考試的設考資格,並追究該考區主考的責任。
5、由於泄題、作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6、在籍研究生、本、專科生代他人參加全國考試的,通知其所在學校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在職人員代他人考試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單位,建議給予行政處分。
四其他
1、本規則的解釋權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高教局)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在職權範圍內主管全國考試以及考試中出現的違紀事件和違紀人員的處罰工作。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辦理全國考試以及考試中出現的違紀事件和違紀人員處罰的日常具體工作。
附:有關法律條款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檔案、資料或者其它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內容解讀
針對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的特點,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則》(學位辦[2002]34號),進一步明確了考試處罰告知程式,所有違紀舞弊行為不論何時發生,一經查實,均予以追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教育主管部門要狠抓考風考紀,嚴肅認真地落實上述辦法、規則和程式;對考試工作人員要進行嚴格、規範的教育和培訓;對不負責任或徇私舞弊,造成考場紀律鬆弛、作弊嚴重的考場或考區的直接責任人,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嚴肅處理。
8、考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不準吸菸、交頭接耳、打手勢、做暗號;不準有偷看、傳遞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紙(卡)以及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等行為。
9、考試開始後九十分鐘內及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內,已進入考場的考生不得提前退場。考試開始九十分鐘後至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考生徵得監考人員同意,可以交卷退場。考生退場後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周圍逗留、喧譁。
10、考試終了指令發出後,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並將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監考人員收回全部試卷、答題紙(卡)等並清點無誤,宣布可以離場時,才準離開考場。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答案等一律不準帶出考場。
11、考生不得自行交卷,須等監考人員到座位上收取,並配合監考人員驗收,驗收無誤後請監考人員在准考證上籤字(作為考生交卷的憑據)。
二監考規則
1、監考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本管理規則,嚴格按照有關考試工作程式組織實施考試,確保本考場按統一規定進行考試。
2、監考人員必須在考生進入考場之前認真清理考場,確保考生座位周圍無書籍、資料以及有可能影響考試的其它物品。
3、監考人員經核對,允許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上的照片與考生本人相符者進入考場。外國語考試開始、其它科目開考三十分鐘後,監考人員不得允許遲到考生進入考場。
4、監考人員按照考場指令當場啟封試卷,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考試開始後,監考人員要逐個檢查考生本人與准考證、有效身份證件、座位貼簽和考場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並檢查考生答題紙(卡)上填寫(必須用鋼筆或原子筆)的姓名、考號與准考證是否一致。
6、監考人員在缺考考生試卷右上角和答題紙(卡)上相應位置注“缺考”字樣、並在規定位置填寫(塗)上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證號。
7、考試開試九十分鐘內及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內,監考人員不得允許考生交卷、離開考場。考試開始九十分鐘後至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如有考生提出退場,可以允許提前交卷。監考人員收回提前交卷考生的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等,清點無誤後,在考生准考證上籤字,並將提前交卷的考生情況如實填寫在“考場記錄表”中。
8、監考人員不得對試題的內容作任何解釋。
9、監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請示考點負責人。要及時將考生違紀情況填寫在“考場記錄表”中,並保留考生作弊證據。
10、監考人員必須維護考場秩序,有權制止除本考點主考、副主考、總監考、巡視員、聯絡員以外的和未經主考同意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11、監考人員在考場內不準吸菸、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準抄題、做題,不準複製錄音帶,不準擅離職守,不準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
12、監考人員要認真做好考場記錄;妥善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偶發事件,並及時向考點負責人匯報。
13、考試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終了時間一到,要逐一收回全部考試材料,進行清點,確定無漏收的試題、答題紙(卡)、草稿紙後,在考生准考證上籤字。全部收齊點清後,宣布考生退場。
14、每科考試結束後,要對考場進行清理。
三處罰規則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考試類別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宣布考試無效或宣布考試無效並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2)不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
(3)開考指令發出前答題;
(4)考場終了指令發出後繼續答題;
(5)在考場內吸菸、喧譁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
(6)在答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准考證號或做標記;
(7)未經監考工作人員同意擅自離場;
(8)夾帶文字資料;
(9)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
(10)抄襲他人或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11)接傳答案、交換試卷、答題紙(卡)或草稿紙;
(12)其試卷在評卷中被專家認定為有違紀作弊行為;
(13) 在考試過程中私自使用通訊工具;
(14)將考試材料帶出考場或撕毀考試材料;
(15)擾亂考場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
(16)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17)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
(18)偽造證件、證明以取得考試資格;
(19)請他人代考;
(20) 答題紙(卡)上所填寫的姓名及准考證號等項目與考生本人不符;
(21)有其它違紀行為。
2、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國考試工作人員資格,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同時建議其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1)監考中不履行職責,吸菸、看書報、打磕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
(2)擅自變動考生答卷時間;
(3)在監考中,因工作失誤造成考生答題紙(卡)損壞、丟失,並導致嚴重後果;
(4)為不具備參加考試資格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使其取得考試資格;
(5)提示或暗示考生進行答題;
(6)利用監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
(7)指使、縱容、創造條件或夥同他人作弊;
(8)考試期間,擅自將考試材料帶出或傳出考場;
(9)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
(10)偷換、塗改考生答卷;
(11) 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拘私;
(12)誣陷、打擊、報復考生;
(13)因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場紀律混亂,考試嚴重失控,產生嚴重後果。
3、若某考點2個以上(含2個)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行為,或2個以上(含2個)考場在閱卷中被專家鑑定為有作弊行為的人數超過該考場實考人數1/3,取消該考點全國考試設考資格,並追究該考點主考的責任。
4、一個考區若有1八。以上的考場出現3條所述情況,撤消該考區全國考試的設考資格,並追究該考區主考的責任。
5、由於泄題、作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6、在籍研究生、本、專科生代他人參加全國考試的,通知其所在學校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在職人員代他人考試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單位,建議給予行政處分。
四其他
1、本規則的解釋權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高教局)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在職權範圍內主管全國考試以及考試中出現的違紀事件和違紀人員的處罰工作。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辦理全國考試以及考試中出現的違紀事件和違紀人員處罰的日常具體工作。
附:有關法律條款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檔案、資料或者其它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內容解讀
針對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的特點,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則》(學位辦[2002]34號),進一步明確了考試處罰告知程式,所有違紀舞弊行為不論何時發生,一經查實,均予以追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教育主管部門要狠抓考風考紀,嚴肅認真地落實上述辦法、規則和程式;對考試工作人員要進行嚴格、規範的教育和培訓;對不負責任或徇私舞弊,造成考場紀律鬆弛、作弊嚴重的考場或考區的直接責任人,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