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樂縣文化和旅遊局

靜樂縣文化和旅遊局

靜樂縣文化和旅遊局是靜樂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靜樂縣文化和旅遊局
  • 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責職,內設機構,

主要責職

第一條 根據《中共忻州市委辦公室、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靜樂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忻辦發〔2019〕1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靜樂縣文化和旅遊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靜樂縣文物局牌子。
第三條 靜樂縣文化和旅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工作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工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政策措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縣政府規章草案。
(二)統籌規劃全縣的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事業和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協調全縣的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工作。
(三)指導、管理全縣的文化藝術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
(四)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活動,指導縣級重點文化、旅遊、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縣文化旅遊整體形象推廣,加大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的宣傳推廣力度。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提高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效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助推城鎮化建設和新農村建設。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和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遊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服務均等化、標準化。指導建立健全全縣智慧旅遊、旅遊集散、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服務平台體系,推動旅遊服務便利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科技創新發展,推動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管理全縣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擬訂全縣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旅遊業的地方性標準並組織實施。
(七)貫徹落實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負責全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產業、旅遊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文物產業,組織實施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旅遊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和文物產業發展。指導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負責對旅遊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和公告。負責假日旅遊、特種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指導培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新產品、新業態,組織指導文創產品的研發工作,組織構建旅遊產業體系。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
(九)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強化對全縣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綜合監管,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引導全社會文明旅遊。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旅遊業安全,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十)負責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監督。指導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承辦全縣導遊、編輯記者等資格認證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十三)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收錄和管理。
(十四)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整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組織制定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十五)管理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和博物館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加大文物資源活化利用,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縣文物安全工作。
(十七)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推薦申報、保護和管理監督工作。協同自然資源部門承擔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的推薦申報和相關保護管理的監督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國家及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相關保護管理的監督工作。承擔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認定工作。
(十七)指導、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十八)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市場行政綜合執法,擬定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負責對文化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審批管理和監督,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組織查處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市場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九)負責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類社會團體登記、變更、註銷前審核。
(二十)按規定要求,承擔對口事業服務機構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二十一)承擔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十二)職能轉變。縣文化和旅遊局要加強公共服務和產業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加強相關機構配合聯運,最佳化協同高效。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發揮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作用。推進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加大文物資源活化利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力度。堅持文物與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內設機構

第四條 靜樂縣文化和旅遊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業務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擬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綜治、保密、信訪、督察督辦、政務公開、政務協調、提案辦理和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負責辦理黨組日常工作事宜;負責黨組和縣委的黨務聯繫;負責幹部管理、監督、考核工作;負責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文化類社會組織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起草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統籌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執法監督;承辦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同有關部門辦理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全縣文化和旅遊業改革發展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全縣旅遊工作的綜合協調和聯絡;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數據分析及行業信息發布。
擬訂全縣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縣級水準及地方特色的文藝院團;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全縣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傳承人的審核推薦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傳承人的評審工作;指導、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示、演出等重大活動;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數字博物館、民俗博物館、工藝美術館、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與展示中心等業務和建設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促進傳統工藝振興。
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民眾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和基層民眾文化活動。編制2名。
(二)產業發展股(文物股)。擬訂全縣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全縣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組織編制全縣文化和旅遊重點設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導縣級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督促重大文化和旅遊產業項目實施;指導文創產品研發工作;指導旅遊商品研發和管理工作,指導旅遊演藝開發等工作;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
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統籌指導旅遊市場開發,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負責對旅遊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和公告。
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指導文化藝術和旅遊行業職業教育工作。
負責全縣文物資源的調查、認定和資料庫建設;編制全縣文物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組織實施文物資源基礎檔案建設和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組織指導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審核申報工作,承辦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核定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申報工作;組織社會力量開展文物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指導近現代優秀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的調查、管理和利用工作,組織實施革命文物集中連片保護利用工作;承擔文物保護利用改革任務;組織編制全縣文博事業統計資料。
負責全縣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保護管理工作;編制文物維修保護與搶救工作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及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工程和重大考古項目的實施;管理指導全縣文物考古的調查、勘探和發掘;做好有關方案的審核工作。
負責全縣博物館行業管理工作,編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博物館備案和評估工作;指導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合作與資源共享;負責文物科技保護工作;負責文物信息化和行業標準實施工作;指導博物館行業社會組織開展工作;負責社會文物管理工作;做好博物館藏品預防性保護和陳列展覽項目審核工作。
研究擬訂廣播電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廣播電視有線、無線、衛星等傳輸覆蓋體系建設;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位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擬訂廣播電視重大改革措施,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負責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指導廣播電視技術計量檢測和技術成果套用轉化工作;指導、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並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廣播電視“戶戶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
承擔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組織審查國產電視劇、引進電視劇和對外合拍電視劇(含卡通片)的內容。指導、調控電視劇的播出。
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對信息網路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指導網路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編制1名。
(三)市場管理股(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制度,對市場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監督、指導主管社會組織業務工作;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文化、旅遊安全,監督指導全縣文物、文博安全督察工作;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廣播電視有關安全、重大突發事件預案制度建設和實施;指導全縣廣播電視有線、無線傳輸設施和電台、電視台等重點單位安全保護工作;監管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工作;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
擬定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綜合協調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統籌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組織執法工作績效考評;負責執法人員資格及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市場專項整治行動,監督落實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市場監管制度;組織協調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市場案件辦理工作;協調聯繫出版、電影、“掃黃打非”等相關部門市場執法工作。編制1名。
第五條 靜樂縣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1副。
第六條 靜樂縣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靜樂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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