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縣文化和旅遊局

嵐縣文化和旅遊局

嵐縣文化和旅遊局正科級建制,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位於山西省呂梁市嵐縣新建路水利局二層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嵐縣文化和旅遊局
  • 機構地址:山西省呂梁市嵐縣新建路水利局二層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關於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網路視聽、文物保護利用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的宣傳工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以下簡稱文博)事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協調全縣基層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博工作。
(三)管理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博活動。指導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建設。組織全縣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產業對外合作,提高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資源開發利用效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助推城鎮化建設和新農村建設。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協調、擬訂全縣藝術教育發展。
(五)負責全縣公共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事業發展和服務體系建設,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惠民工程。指導全縣智慧旅遊、旅遊集散、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服務平台體系建設,推動旅遊服務便利化。
(六)貫徹落實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七)統籌規劃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博產業,組織實施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資源普查、發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旅遊、廣播電視和文博產業的健康發展。指導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負責旅遊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相關工作。負責假日旅遊、特色旅遊和紅色旅遊等工作。指導培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新產品和新業態,組織構建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博產業體系。
(八)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和文博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市場發展,對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市場。強化對全縣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綜合監管,引導全社會文明旅遊。監測全縣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
(九)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監督。指導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社團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出版、電影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交流政策,推動嵐縣文化走出去。
(十二)負責全縣廣播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負責對全縣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監管全縣廣播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十三)對全縣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進行具體規劃和管理。負責監管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對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四)負責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保護、管理工作。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申報、認定工作。
(十五)管理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組織協調考古工作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和考古有關項目的審核、申報和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核、申報、認定工作。
(十六)指導全縣文博審核、申報和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核、申報、認定工作。
(十七)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安全體系建設規劃和安全工作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知道、協調、督促、檢查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系統的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負責對轉播台、站的安全播出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取消的職責。
將原縣文化局(著作權局)承擔的新聞出版、電影管理職責轉入縣委宣傳部。
取消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增加的職責。
做好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的承接工作。
3、整合的職責。
將原縣文化局【縣著作權局】的文化、廣播電視方面的職責與縣文物旅遊開發管理中心【縣文物旅遊局】承擔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縣文化和旅遊局。

內設機構

嵐縣文化和旅遊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務辦)
負責文電、會務、文書檔案、人事檔案、目標責任制考核、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和後勤保障 工作。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綜治、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等工作。負責信息編寫,機關網路平台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行業內社會組織的黨群工作。
(二)廣電和市場管理股
草擬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與相關業態的規範性檔案。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教育培訓及重大宣傳工作,負責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行政審批工作。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指導、監督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執法人員資格及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市場專項整治行動,監督落實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市場監管制度。組織協調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市場舉報案件辦理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統計、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和有線電視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移動電視業務及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負責全縣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監管工作。協調聯繫出版、電影等相關部門市場執法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單位的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
(三)產業發展股
擬訂全縣文旅產業、廣播電視產業、文博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全縣文旅產業、廣播電視產業、文博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指導、推動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組織編制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博產業的重點設施及項目規劃。指導全縣文化惠民演出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組織協調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負責全縣旅遊工作的綜合協調和聯絡。負責推進全域旅遊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申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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