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評價指標

靜態評價指標是在不考慮時間因素對貨價值影響的情況下,直接通過現金流量計算出來的經濟評價指標。靜態評價指標的最大特點是計算簡便。

它適於評價短期投資項目和逐年收益大致相等的項目。另外對方案進行概略評價時也常採用靜態評價指標。回收期法又叫返本期法,或叫償還年限法,是以項目的淨收益抵償全部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產投資)所需要時間的一種評價方法。對於投資者來講,投資回收期越短越好,它是反映工業項目財務上清償能力的重要指標。投資回收期自建設開始年算起,但也應同時寫明自投產開始年算起的投資回收期。在用投資回收期法評價某一方案的經濟效益時,因為方案的各年收益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等,所以計算方法也有區別。在年收益相等的情況下,項目的投資回收期可定義為:項目投產後用每年取得的淨收益把初始投資全部回收所需要的年限。投資回收期作為評價指標,其主要優點是概念明確,計算簡單。 由於它判別項目或方案的標準是回收資金的速度越快越好,因此在對投資進行風險分析中有一定的作用,即能反映出投資風險的大小,特別是在資金缺乏和特彆強調項目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投資回收期指標尤為重要 。但是由於這個指標在計算過程中不考慮投資回收以後的經濟效益,不考慮項目的服務年限等,因此不能全面地反映項目在整個壽命期內真實的經濟效益,只能做為項目評價中的輔助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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