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1、
2、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工作分配及就業推薦,軍轉安置,流動人才的管理與服務,技校招生,勞務輸出。
3、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職務升降、任免獎懲、辭職辭退,企事業單位幹部工人的處理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
4、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人晉等資格的培訓和考試,技能培訓、考核發證、等級鑑定,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的審批和發證。
5、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和發放,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資格的審批和考核,擬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6、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鑑定和工傷評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工傷鑑定和工傷評殘,勞動契約鑑定,勞動爭議的仲,各類企業的年檢,用工情況、工作條件、時間、工資分配、社會保障、勞動保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做好各項政務黨務工作,充分發揮參謀作用;
2、全局各股室的業務協調工作;
3、公章及財務管理工作;
4、檔案管理工作;
5、局內文書處理及文秘工作;
6、局內後勤服務和財產管理工作;
7、其它組織協調工作;
8、其它綜合管理工作。
(二)職工管理股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調動、調配和離退休審批及管理工作;
2、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工作分配及就業推薦工作;
3、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職務升降、任免獎懲、辭職辭退等工作;
4、按照管理許可權,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工作;
5、掌握用工政策,辦理用工手續,規範用工行為, 完善勞動關係;
6、對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監督檢查, 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
7、依法對用人單位勞動契約的訂立、鑑證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完成人員年報的統計工作;
9、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調整, 及死亡後撫恤費、遺屬補助的審批工作。
(三)職改培訓股
1、據省市政策規定及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決定, 組織實施全縣職稱改革工作;
2、縣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
3、核各級各類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設定和結構比例, 巨觀控制中、高級限額;
4、人晉等(認等)資格的培訓和考核考試工作;
5、批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工作;
6、辦縣職改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7、照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計畫, 負責組織技工學校的招生考試及建檔錄取工作;
8、合管理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工人技能培訓、考核發證、等級鑑定工作;
9、批社會力量辦學單位,並核發《辦學許可證》;
10、各類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及技能培訓工作。
(四)工資計畫股
1、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的正常晉升;
2、作人員職務變動後工資待遇及新調入人員工資的確定工作;
3、作人員轉正定級、學歷改定、知老補助、各類津貼、補貼的審批工作;
4、齡計算及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
5、職人員死亡後撫恤金、遺屬補助的審批及調整工作;
6、鎮人員浮動工資及固定浮動工資的審批工作;
7、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經營者收入管理辦法, 管理企業職工的福利工作;
8、督企事業單位工資內外收入的執行, 指導內部分配工作;
9、資基金計畫管理及工資年度報表的統計工作。
(五)社會勞動保險股
1、制全縣社會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 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監督各管理環節的崗位職責與工作制度,負責基金管理各操作環節的監控;
2、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統計信息、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加強社會保險的基礎管理工作;
3、督檢查各類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 稽核繳費基數,督促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4、真研究,及時解決基本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工作,完善管理, 並做好社會保險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5、同財政部門對基本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和統籌調劑基金的審核批准;
6、同衛生、財政、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審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擬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7、調與仲裁基本社會保險中的有關爭議;
8、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管理縣直機關、縣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因傷及工傷而需要進行的勞動鑑定和工傷評殘工作;
9、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年度考核工作。
(六)勞動爭議仲裁股
1、照國家勞動契約鑑證的有關法規、政策及規定進行勞動契約鑑證;
2、縣企業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備案登記工作;
3、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業務工作:
(1)承擔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日常工作;(2)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3)負責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件; (4)負責處理勞動爭議仲裁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諮詢服務;(5)協調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4、全縣勞動爭議仲裁員、調解員的培訓、考核及資格證書、執行公務證的統一管理工作;
5、職工民眾來信來訪的調查、處理和信息上報工作。
(七)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1、貫徹執行社會保險的方針、法規、政策。
2、編制基本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3、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日常業務;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發放和核算工作。
4、稽核各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制定社會保險費征繳計畫;負責向地稅部門提供征繳對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核定表。
5、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
6、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並對其收費情況及服務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
7、參加統籌職工個人帳戶基金的建檔、記錄和管理工作。
8、社會保險統計報表的填報匯總和上報工作。
9、承擔社會保險的查詢業務。
10、承辦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事宜。
(八)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人才市場)
1、圍繞經濟建設,引進開發各類專門人才;為大中專畢業生自主擇業和雙向選擇提供各項服務; 開展人才與智力的合理交流工作;負責流動人才的管理和人才流動爭議的仲裁工作。
2、承辦有關人才開發和交流的諮詢業務; 承辦全縣範圍內人才招聘廣告(啟示)的審批及社會人才中介機構的規範管理。
3、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組織關係的接轉與管理; 辦理人才需求登記手續,為供需雙方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辦理企業技術人員、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調動工作。
4、管理三資企業、開發區企業、鄉鎮企業、民辦私營企業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委託管理業務。
5、為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下崗的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再就業提供服務。
6、代辦各大專院校的委託招生工作。
7、縣級人才市場的組建和業務辦理。
8 、人才信息管理及人才年報的統計工作。
(九)勞務辦
1、綜合管理全縣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輸轉工作;
2、安排勞務計畫,聯繫勞務,積極組織輸出;
3、指導各鄉(鎮)勞務工作站業務工作;
4、承擔全縣勞務調查、統計、分析預測工作;
5、各類勞務人員的技能培訓工作;
6、全縣勞務市場的監督檢查。
(十)勞動力市場服務中心
1、起草、制定全縣勞動力市場建設、勞動就業、職工培訓計畫及實施方案,完善勞動力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2、研究制定解困與再就業相關政策, 協調指導解困與再就業工程,督促指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業務工作;
3、承辦全縣勞動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4、對勞動力市場的監督檢查, 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招聘行業、勞動者的求職行為、以及職業中介行為的管理;
5、辦理下崗、失業人員登記、建檔、卡、證及年審工作;
6、監督檢查解困與再就業資金的落實情況;
7、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培訓, 促進其就業與再就業工作;
8、配合搞好民工有序流動工作。
(十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貫徹執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 維護勞動關係和諧與穩定;
2、依法對用人單位勞動契約的訂立、鑑證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對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依法糾正和查處違規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4、承辦勞動保障年檢工作;
5、稽核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負責擴面征繳工作,督促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6、監督檢查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金及養老金核發情況;
7、監督檢查定點零售藥店、定點醫療機構制度執行情況;監察參保職工住院就醫治療情況;
8、承擔上級業務部門安排的專項監察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