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文平訴張雲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靖文平訴張雲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2年08月25日在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2年08月25日
  • 審理法院: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廣民初字第1514號
原告靖文平。
被告張雲明。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稱人保淮北公司)地址淮北市。
負責人馬新禮,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馬鵬,安徽眾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靖文平與被告張雲明、人保淮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2年6月11日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人保淮北公司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張雲明經本院依法傳喚均未到庭,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11月2日靖艷軍駕駛冀D×××××號車在平固店鎮北吳村路段同岳連運駕駛的登記車主為神鵬司實際車主為張雲明的皖F×××××/皖F×××××掛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靖永振等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廣公交認字(2009)第2009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交通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原告所有的車輛經鑑定損失為12000元,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多次調解無效。皖F×××××/皖F×××××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具狀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被告賠償車損1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雲明書面辯稱,一、本案事故車輛冀D×××××號小型作業車的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肥鄉縣信用合作聯社,故原告的訴訟主體不合法,應依法駁回起訴;二、本案應由靖艷軍和肥鄉縣信用社承擔賠償責任;三、本案應先由原告駕駛隸屬肥鄉縣信用社冀D×××××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後由人保淮北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保淮北公司書面辯稱,一、因原告要求的車損,故原告應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提供相關證明以證明其車輛是其所有;二、如肇事車輛確係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可以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且是在不存在法定免賠是有的情況下進行賠償。三、超出交強險的屬於商業險,系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契約關係,不應與本案一併處理;四、對於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當有具有鑑定評估資質的機構及具有鑑定評估資質的人員做出的鑑定評估報告結論予以輔證,且該鑑定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當在法院的柱持續由各方當事人協商選擇。五、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一、廣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廣公交認字(2009)第2009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證明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過程及責任承擔情況。
二、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肥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靖文平之間的關於冀D×××××號車輛的轉讓協定。以證明原告系該車輛的實際車主,其作為本案原告主體適格。
三、交通事故車、物評損鑑定書(複印件,加蓋廣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專用章)。以證明事故車輛的損失價格為12000元。
四、廣平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科出具的證明一份(複印件),證明廣平縣公安交警大隊事故科曾就此事故進行調解,未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五、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2012)廣民初字第523、524、525號民事判決書,以證明皖F×××××\皖F×××××掛號重型貨車實際車主為張雲明,該車在被告人保淮北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兩份,保額為244000元。
被告張雲明和被告人保淮北公司均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靖艷軍駕駛登記車主為肥鄉縣信用合作聯社,實際車主為原告靖文平的冀D×××××號(該車實際車牌號為冀D×××××)小型專業作業車載靖愛軍沿309國道北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北吳村路段時同被告岳連運駕駛的登記車主為神鵬工貿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張雲明的皖F×××××\皖F×××××掛號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有:車輛損失費12000元。另查明,皖F×××××\皖F×××××掛號重型貨車在被告人保淮北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兩份,保額為244000元。廣平縣人民法院第523、524、525號民事判決書分別判決人保淮北公司賠付靖愛軍16323.64元,賠付靖永振56701.97元、張雲明所預付的費用10000元,賠付靖艷軍2492.37元,以上損失未超出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被告人保淮北公司關於應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分項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目的不符,被告人保淮北公司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侵權人請求被告人保淮北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其合理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雲明辯稱應由靖艷軍和肥鄉縣信用社承擔責任的意見,於法無據,不予支持;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靖文平車輛損失費總計12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負擔50元,被告張雲明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海亮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龐聖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