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管理內容的變更、更正的辦理程式為: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基本介紹
- 審批單位:公安局
- 項目類別:非行政許可項目
- 法定時限:二十個工作日
- 受理視窗:治安大隊
- 事項名稱:戶籍管理內容的變更、更正
- 項目類型:承諾件
- 承諾時限:十五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免費
辦理程式,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
辦理程式
1、受理:市公安視窗收到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後,符合法定條件和形式、材料齊全的,及時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市局審查辦理。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告知事由,並開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2、審查:組織有關人員依據驗收標準,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
3、決定:經局領導審核後,給予辦理。
4、送達:申請人按通知時間到市局領取審批手續。
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
申請條件
因個人或單位事由需變更戶口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的人員。
申報材料
1、變更姓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公民變更姓名,從嚴掌握,不應隨便給予變更,但對於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收養或解除收養改名,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引起子女姓名變更,以及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等需要變更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變更民族。變更民族成份的,一律按寧民委(發)〔2009〕49號檔案:“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的申請變更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