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東,男,漢族,1962年1月生,四川南充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礦業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畢業,研究生,法學博士,高級會計師。曾任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任、黨組書記。
2019年11月21日,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理東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青理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青理東贓款一千一百四十九萬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一百一十六萬五千元繼續予以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理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南充
- 出生日期:1962年1月
- 畢業院校:中國礦業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1.07——1983.08,南充財貿學校商業會計專業學習;
1983.08——1987.08,南充縣(現高坪區)糧食局工作;
1987.08——1990.02,南充縣(現高坪區)團委工作;
1990.02——1996.03,南充市財政局企業科、預算科科長;
1996.03——1999.07,南充市財政收費管理局局長;
1999.07——2001.09,南充市高坪區委副書記;
2001.09——2002.03,南充市商業銀行籌備組副組長、代行長、行長;
2002.03——2002.10,巴中市委副秘書長(其間:2002.03——2003.03,兼任南充市商業銀行行長);
2002.10——2003.07,巴中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研室主任(其間:2000.09——2003.06,在四川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3.07——2006.10,南江縣委書記(其間:2003.03——2005.01,在西南科技大學網路教育學院會計學專業本科學習);
2006.10——2008.11,南江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11——2008.12,阿壩州委常委;
2008.12——2009.03,阿壩州委常委、汶川縣委書記;
2009.03——2010.01,阿壩州委常委、汶川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0.01——2014.02,阿壩州委常委、汶川縣委書記(其間:2008.09——2012.07,在中國礦業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14.02——2016.11,雅安市委副書記;
2016.11——2018.08,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任、黨組書記。
第九屆阿壩州委委員,四川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5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訊息: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主任青理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8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青理東的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19年1月25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紀委監委對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主任青理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青理東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為他人職務提拔、任用及調動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工程項目,違規決定財政資金借貸;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青理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法紀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迷信風水,任人唯錢,“親”“清”不分,甘願被“圍獵”,作風糜爛,道德敗壞,擔任縣委書記期間嚴重損害當地政治生態,表面兢兢業業、雷厲風行,實際違法亂紀、腐化墮落、謀取私利,辜負組織重託,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四川省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紀委決定給予青理東開除黨籍處分;由四川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四川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主任青理東(正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青理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青理東,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內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青理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不正確履行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4月29日,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四川省供銷合作聯合社原黨組書記、主任青理東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內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青理東在擔任南江縣縣委書記、汶川縣縣委書記、阿壩州州委常委、雅安市市委副書記、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幹部提拔、工作調整和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自己直接或通過家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68萬餘元;2009年8月,被告人青理東利用其擔任汶川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違反規定擅自決定將某度假村項目的土地以低價出讓,造成國家利益損失1153萬餘元;截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青理東家庭財產797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青理東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青理東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內江市部分黨政領導幹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青理東的近親屬共四十餘人旁聽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21日,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主任青理東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青理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青理東贓款一千一百四十九萬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一百一十六萬五千元繼續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青理東先後利用擔任四川省南江縣委書記、四川省汶川縣委書記、四川省阿壩州委常委、四川省雅安市委副書記、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幹部提拔、工作調整和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68萬餘元;2009年8月,被告人青理東在擔任汶川縣縣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反《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指令低價出讓國有土地,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經司法會計鑑定,截至2018年10月,青理東家庭財產及收入中有797.9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青理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青理東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青理東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青理東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其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案發後退繳犯罪所得贓款1 149.4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尚有116.5萬餘元未能退贓,依法予以追繳。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