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關於加強露天礦山監督管理若干措施》由青海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要求建立健全露天礦山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切實加強露天礦山開採常態化監督管理,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治理責任,鞏固生態環境保護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關於加強露天礦山監督管理若干措施
- 印發單位:青海省政府辦公廳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4月8日,青海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露天礦山監督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
內容解讀
《措施》明確,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合理規劃開採布局。加強重點區域和礦種管控。全省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等重要生態敏感區和國家級、省級、縣級公路、鐵路兩側的直觀可視範圍內,以及其他易發生崩塌、滑坡和土石流的區域禁止新設立露天礦山。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和管控作用,各地區在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時,要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礦產資源分布和市場需求,兼顧當前和長遠發展,做好露天礦山的規劃布局,嚴格控制露天礦山總數。重點加強砂石、冶金建材化工類非金屬礦產以及煤炭露天礦山的監督管理。
《措施》指出,加強源頭管理管控,嚴格落實準入條件。新設立露天礦山要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相關政策,落實最低開採規模準入及最低服務年限要求。嚴格採礦權出讓登記管理,新設立露天礦山要按照“淨礦”出讓要求,提前做好用地、用林、用草、用濕、用水等審核審批事項銜接。已設立的露天礦山要按照礦山企業管理規範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地關係和諧化的總體要求實施運行管理。
《措施》強調,提升開採利用水平,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督促、引導、鼓勵露天礦山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加快露天礦山轉型升級和最佳化整合,形成規模開發程度高、綜合利用能力強的現代化露天礦山開採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