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工作,加快我省科技型企業的發展,青海省發布了《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辦法》。
制訂辦法,申請材料,
制訂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認定工作,加快我省科技型企業的發展,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科技廳〈青海省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2]133號)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創業經營主體,主要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中介諮詢、技術服務、新產品研製、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包括國有的科技型企業,由集體和個人集資興辦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由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創辦的實行國有民營的科技型企業。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級科技型企業認定、複審等管理工作。各州、地、市科技主管部門可以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省科技廳推薦。
第四條 申報認定青海省科技型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生產、經營為主要業務。從事的業務符合國家科技和產業發展政策;
2、企業業務經營一年以上,財務制度健全,財務核算規範,其主營收入占企業銷售(服務)收入的70%以上;
3、企業內部具有國民教育中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從業人員的30%以上;
4、企業擁有一定自主研發的技術儲備(含授權的專利、登記的成果、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新產品)、授權轉讓的技術或專有技術等;
5、企業擁有較穩定、開放的研究開發或技術創新機構(研究設計組、技術開發室、技術開發中心或企業研究所),而且每年用於研究開發的自籌經費占企業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
6、企業的勞動生產率高於全省平均水平,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
第五條 青海省科技型企業的認定工作實行常年受理,集中評審的方式。
申請材料
第六條 企業申請認定青海省科技型企業提交以下材料:
1、如實填寫《青海省科技型企業申報表》一份;
2、企業工商註冊營業執照的複印件一份;
3、有關資質證書的複印件一份;
4、有關的技術儲備(專利、科技成果、專營產品生產許可證等)的複印件各一份;
5、企業法人的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及其簡歷各一份;
6、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學歷證明複印件;
7、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一份;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對企業及申報材料進行評議。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在省科技廳的網站公示徵詢意見後,由省科技廳研究決定並正式發文公布,頒發統一製作的證書和銅牌。
第八條 青海省科技型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由省科技廳每兩年進行一次資格複審,經複審通過的企業由省科技廳正式下文公布。不符合科技型企業認定條件的取消科技型企業稱號,同時不再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科技型企業複審提供以下材料:
1、如實填寫《青海省科技型企業複審表》一份;
2、企業工商註冊營業執照的複印件一份;
3、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一份;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企業在申請認定或資格複審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欺詐手段騙取科技型企業稱號的,經查實即通報取消其稱號,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相關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科技型企業需要變更名稱、營業地址、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的,應及時向省科學技術廳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