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規定

《青海省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規定》是青海省司法廳聯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青海省公安廳印發的規定。

內容解讀
《規定》共九章69條,重點對各部門加強社區矯正適用前、對社區矯正對象交付接收、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和收監執行的銜接配合管理等工作職責作了完善和細化。
明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具體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檢察院對各部門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的法律監督,公安機關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等內容,增強法律適用的實效性。
細化具體執行時限。規定了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調查評估、移送法律文書、相關材料的傳遞送達、傳輸交換,對社區矯正對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外省轉入本省暫予監外執行等工作的時間期限,增強法律適用的權威性。
進一步規範對社區矯正對象限制出境、交付接收、監督管理、變更執行地、違規違法案件的調查與處理、追逃、收監執行、終止、解矯等程式,對各環節銜接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等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增強法律適用的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地區的聯席會議、共同協商、情況通報、銜接配合、協同辦案、研究解決、執法監督、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著力在重點執法環節上實現無縫銜接。
完善信息共享平台。《規定》明確指出,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建立完善社區矯正信息交換平台,實現業務協同、互聯互通,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社區矯正信息化水平。
《規定》的制定和發布,加強了對社區矯正銜接工作的規範和指導,各部門充分發揮銜接管理工作機製作用,齊抓共管、合力共為,有力提升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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