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登山管理暫行辦法

青海省登山管理暫行辦法,類型是登山管理暫行辦法,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在2001年9月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登山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登山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青海省
  • 發布時間 :2001年9月6日
推出時間,詳細條例,

推出時間

青海省登山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9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

詳細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登山活動管理,促進登山事業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攀登海拔到亮的米以上獨立山峰的活動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山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登山活動與當地經濟發展相結合,大力宣傳適宜攀登的典型山峰,加強登山基礎設施建設,開展登山服務活動,促進登山事業發展。
第四條 省體育主管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承擔全省登山活動的管理工作。山峰所在地縣級以上體育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登山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登山團隊應由兩人以上組成,並有組織地進行。
第六條 凡在本省境內進行登山活動的團隊,必須向省體育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發給《進山許可證》,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攀登山峰名稱,攀登線路;
(二)團隊人數和人員基本情況介紹,登山隊名稱;
(三)登山活動時間、登山人員報到地點;
(四)安全措施,救援方案。
未經省體育主管機構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攀登海拔到朋米以上山峰的登山活動。
第七條 登山活動被批准後,省體育主管機構應及時通知山峰所在地體育主管機構。山峰所在地體育主管機構應當為登山團隊提供便利條件,做好登山嚮導、技術保障、安全求援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條 登山活動中如有科學考察、測繪等項目,組織者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該項目活動。
第九條 登山團隊必須保護山區的環境衛生,在山區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必須隨隊運出。不得在山區和頂峰安放紀念物、立碑等。
第十條 登山團隊應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毀壞植被。不得獵捕野生動物。
第十一條 登山團隊應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二條 登山團隊應當按照批准的山峰、攀登路線進行登山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攀登山峰和路線。
第十三條 使用山峰的名稱、高度應以測繪部門最新公布的名稱、高度為準。
第十四條 登山團隊需要登頂證明的,登山結束後,應向省體育主管機構遞交登山報告書,提供登頂或到達高度圖片(取景中要有背景參照物),由省體育主管機構檢驗成績並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 登山團隊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省體育主管機構交納註冊費、環境衛生保護費。省體育主管機構收取的環境衛生保護費,應全部返還給山峰所在地縣級體育主管機構。山峰所在地縣級體育主管機構負責對山峰環境衛生的清理。
第十六條 發生重大登山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體育主管機構和省體育主管機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體育主管機構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組織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獨立山峰的單位和個人,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山區和頂峰安放紀念物、立碑的,由縣級以上體育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處以500-8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登山團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體育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