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年度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評估,並在每年度12月15日前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內容:
(一)建築物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合法性情況;
(二)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情況;
(三)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情況,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四)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和“一懂三會”知識掌握情況,消防安全宣傳情況,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情況;
(五)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設定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六)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敷設、維護保養情況;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保持暢通情況,防火分區、防火間距、防煙分區、避難層(間)及消防車登高作業區域保持有效情況;
(八)室內外裝修情況,建築外保溫材料使用情況,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情況;
(九)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及配備裝備器材情況,撲救火災能力情況;
(十)受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情況,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確定、變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定期檢查評估,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落實並定期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備案情況;
(十二)單位結合實際加強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災防範措施情況;
(十三)單位年內發生火災情況。
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應按下列步驟和程式進行:
(一)確定評估對象和採用的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
(二)收集與評估對象有關的資料和數據;
(三)編制消防安全檢查測試表;
(四)現場對單位員工進行書面測試、提問、問卷調查;
(五)對建築防火、消防設施分項進行現場檢查測試;
(六)匯總情況,分項評價;
(七)綜合分析評估,形成評估結論和報告。
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應對評估內容設定不同的權重,以百分制量化分值評分。評估結論分為“好、一般、差”三個等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可直接判定為差:
(一)建築物和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手續的;
(二)未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設定自動消防系統的;
(五)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七)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八)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後,同一違法行為反覆出現的;
(九)未依法建立專(兼)職消防隊的;
(十)一年內發生一次較大以上(含)火災或兩次以上(含)一般火災的。
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單位概況及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二)評估的內容;
(三)存在的問題;
(四)評估的結論;
(五)消防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定期進行抽查,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根據評估發現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計畫,積極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針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督促單位加強消防安全工作。
(一)在網際網路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
(二)推動將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納入單位信用評級體系建設,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推動將消防安全評估納入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評估結果與保險費率掛鈎;
(四)按照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要求,對火災高危單位實行紅、黃、藍三色預警監管,對評估為差的單位,加大消防監督檢查頻次和處罰力度,督促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