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漁政管理總站為行政管理類縣級事業單位。
按照青海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青海省農牧廳所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的批覆》(青編委發[2003]36號),省漁政管理總站與青海湖自然保護區水上公安局合署辦公。主要職責:“負責漁業行政執法檢查和漁業資源保護,維護漁業水域的正常生產秩序;”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6條:“各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漁業資源及漁業水域環境的保護工作,協同環保部門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三)辦理捕撈許可證和有關漁業生產、收購、運輸等事宜,按國家規定徵收漁業費用;
(四)維護漁業生產秩序,調處漁業糾紛,保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漁業船舶的登記、檢查和船員考核的發證工作,調查處理漁業船舶交通事故;(六)負責漁港及其他有關漁政管理事項。”
(一)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查處違法行為;
(二)負責漁業資源及漁業水域環境的保護工作,協同環保部門處理漁業水域污染事故;
(三)辦理捕撈許可證和有關漁業生產、收購、運輸等事宜,按國家規定徵收漁業費用;
(四)維護漁業生產秩序,調處漁業糾紛,保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漁業船舶的登記、檢查和船員考核的發證工作,調查處理漁業船舶交通事故;(六)負責漁港及其他有關漁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