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青海省民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青海省民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是為深入推進全省打擊整治槍爆物品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鼓勵廣大民眾積極主動參與同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中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3年7月5日由青海省公安廳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民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5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公安廳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

發布信息

2023年7月5日,青海省公安廳印發《青海省民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全文內容

青海省民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省打擊整治槍爆物品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鼓勵廣大民眾積極主動參與同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中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受理、核查、偵辦的,發生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義務向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積極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
第四條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對民眾舉報線索應當認真受理,告知舉報獎勵有關事項,嚴格登記制度,記錄舉報人聯繫方式,及時開展核查,並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受理舉報的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五條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爆炸物品違法犯罪獎勵標準
1.舉報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品,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元至50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2.舉報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產品,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的獎勵;舉報非法經營、存儲煙花爆竹產品100箱(以每箱35公斤為標準箱)以下的,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200元至2000元人民幣的獎勵,舉報100箱以上的,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幣的獎勵;舉報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產品,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元至20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3.舉報爆破作業從業單位違規銷售、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4.舉報私藏炸藥1000克或黑火藥、煙火藥3000克,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30米,雷管10枚,地雷、手榴彈1枚以上的,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5.舉報私藏非法劇毒化學品50克以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10千克以上及放射性物品的,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元至20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二)舉報槍枝違法犯罪獎勵標準
1.舉報非法製造、買賣等重大涉槍案件,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500元至20000元人民幣的獎勵;搗毀非法製販槍枝源頭窩點,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10000元至30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2.舉報非法持有獵槍、射擊運動槍、火藥槍、仿製槍、自製槍、改制槍、小口徑槍,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3.舉報非法持有氣槍2支,仿真槍、弩15支,管制刀具30把,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人500元至5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4.舉報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的,經查證屬實,1支獎勵10000元,2支獎勵15000元,3支以上的獎勵20000元。
5.查獲、偵破特別重大案件涉槍涉爆涉弩案件的,根據舉報人貢獻視情予以重獎。
本標準中“以上”均含本數,本標準中所指爆炸物品、槍枝應經公安刑事技術部門鑑定確認。
第六條 舉報情況涉及第五條所列兩項以上情形的,按其中獎勵金額高的標準執行,不重複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原則上只獎勵首先舉報人,也可由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根據舉報時間、舉報信息、準確程度等提出獎勵意見。多人聯名共同舉報同一事項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獎金;協商不成的,由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公布的舉報電話、信箱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舉報人舉報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屬於公安機關未發現,或者雖已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依據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健全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舉報的受理、核查、督辦、答覆等工作機制,確定專人,落實責任。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分別負責對受理和查實的舉報線索予以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接到領取獎勵的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對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獎勵經費從各級公安機關轉移支付資金(辦案業務經費)中列支,獎金髮放要嚴格審批程式,規範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公安廳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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