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山東省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由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5月3日印發,共十九條 ,自2018 年5 月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 月2 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魯公通〔2018〕74號
各市公安局、財政局,省公安廳各直屬公安局:
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和《山東省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5月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踴躍舉報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嚴厲打擊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活動,全面收繳社會非法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全力消除槍爆隱患,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發生在全省範圍內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線索,對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收繳非法槍枝、彈藥、爆炸物品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組織。
第三條舉報下列違法犯罪線索屬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
(二)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
(三)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
(四)違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險物質;
(五)其他涉槍涉爆違法犯罪。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範圍是指:公安機關未發現或掌握的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線索;已立案偵查的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嫌疑人所實施,但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藏匿地點或活動路線。
第五條舉報人舉報的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以下標準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一)根據舉報線索,破獲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繳炸藥500 克或者黑火藥1000 克、煙火劑3000 克,雷管10 枚,導火索、導爆索20 米或者手榴彈、地雷1 枚以上的,獎勵1000元至20000 元。
(二)根據舉報線索,破獲非法持有、私藏槍枝案件,收繳軍用槍、獵槍、小口徑槍、火藥槍、仿製槍、自製槍、改制槍、氣槍1 支,軍用子彈10 發、民用子彈50 發以上的,獎勵1000元至20000 元。
(三)根據舉報線索,收繳仿真槍10 支以上的,獎勵1000元至10000 元。
(四)根據舉報線索,查破涉槍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締非法製販爆炸物品、槍枝彈藥窩點的,給予以下獎勵:
1.破獲公安部或省公安廳督辦案件的,獎勵5000 元至20000 元;
2.抓獲公安部或省公安廳督捕逃犯的,獎勵5000 元至20000 元;
3.破獲利用槍枝彈藥、爆炸物品進行殺人、強姦、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案件的,獎勵3000 元至20000 元;
4.破獲盜竊、搶劫、搶奪及非法製造、買賣、郵寄、運輸、儲存爆炸物品、槍枝彈藥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獲此類團伙犯罪案件的,獎勵2000 元至20000 元;
5.查破重大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等涉槍涉爆案件,並循線追蹤取締非法製販爆炸物品、槍枝彈藥窩點的,獎勵3000元至20000 元;
6.避免發生重大涉槍涉爆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獎勵2000 元至10000 元;
7.破獲其他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的,獎勵1000 元至10000元。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明確本單位舉報受理機構和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眾公布線索舉報專用電話、郵寄地址、電子信箱等。
第七條舉報人可採取當面舉報、信函、電話、網路或其他方式進行舉報。實名舉報的應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繫方式等情況。
第八條舉報人可以向省公安廳、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及縣級公安機關舉報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各級公安機關按照“誰受理、誰反饋、誰獎勵”的原則,積極受理舉報,及時查證並反饋、獎勵。
第九條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提供的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線索一般在1 個月核心查完畢,重大、複雜線索可適當延期。除無法通知或有礙核查外,線索核查情況都應當向舉報人反饋。
第十條對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於補充舉報新線索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獎勵範圍: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
(二)公安機關事先掌握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知悉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五)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第十二條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體實施。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門預算,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舉報人提供的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線索符合獎勵條件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查證屬實或破案後5 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經警務保障部門審核,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後,在10 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通知後30 日內領取獎勵,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十四條舉報人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當面領取獎金的,舉報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簡述線索內容。舉報人委託他人領取獎金的,領取人須攜帶舉報人授權委託書連同本人及舉報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簡述線索內容。
第十五條實施獎勵應由專人負責,對舉報人嚴格保密,保障舉報人安全。對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人民民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公安機關要及時查處,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嚴禁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或虛報冒領獎金,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 年5 月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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